公共設施公開招標委外經營門票收費違法知多少

由 阿里 在 週一, 07/02/2012 – 17:49 發表
──以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為例

法律要在個案中真實實踐;個案要在法律中獲得保障。

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案例一;摘錄「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觀光資訊網所載明:福隆海水浴場為知名景點,著名的海水浴場,雙溪河在此入海,形成內河、外海的雙重景觀,彎月型拱橋連結兩處,內河河面寬廣、水流平穩,適合從事風帆、獨木舟、拖曳傘等活動,外海的海水浴場寬約60公尺,長約3000公尺,可從事游泳、戲水、灘地活動衝浪、帆船、獨木舟、風浪板、趴板衝浪等水域活動。

查福隆海水浴場2012年入園費:全票100元、優待票80元(65歲以上、學生)、團體票90元(20人以上)、保險票10元(身高110公分以下的兒童)、清潔費40元(身心障礙人士、海域未開放期間);浴場每年六到九月底間開放營運。」

細看對於身心障礙人士、海域未開放期間的門票,該浴場竟然收取清潔費40元是否得當確實有待商確釐清?或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福隆海水浴場經營者收取「清潔費40元」是適法?是巧立名目?是遊走法律邊緣?請政府主管機關儘速給我們答案,並通盤檢討政府其他部會業管單位(中央及地方)是否也是如此的玩法、泡製?若果,我們要求速速改善。有關此項收費問題(清潔費),有待交通部關光局的釋疑與說明清楚這個公開招標委外經營的「公有產權」是如何訂立合約收費的?

論福隆海水浴場無障礙環境不說您不知道,該浴場經本會實地勘查對於輪椅族(行動不便者)是有嚴重障礙的,行動不便者花了錢卻難以使用該浴場的設施設備的,是不符合「無障礙環境」設計的,售票亭有一個階級,輪椅族上不去,入園區後的人行道出入口沒有斜坡設計,要走道路與車輛爭道,再來要輪椅族獨立自由的輪上「彎月型拱橋」是不可能的任務。觀光風景區的無障礙環境與設施設備迄今仍付之闕如,長久以來缺乏友善的環境對待弱勢者(老弱、殘、孕婦、孺)恐怕只有「第三世界」國家才有的不人道事!!

案例二;摘錄「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官網;2000年七月水族館,在甄選後委由「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專業經營管理;該館係國立社教單位首宗委外經營的案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教育部所轄管。

查2012年「海生館票價一覽表」博愛票225 NT(新台幣)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必要陪同者乙名;65歲以上長者。該場館收取「博愛票225元」是否得當確實有待商確釐清?或同樣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最後亦請內政部掌理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的主管機關基於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應主動要求相關權責管理單位全面清查並要求改善以落實法律之精神。

資料來源:
1、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觀光資訊網
2、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資訊網

圖一、福隆海水浴場購票前有一個階級障礙(輪椅族)

福隆海水浴場購票前有一個階級障礙

圖二、第一關通往「彎月型拱橋」前有4個階級障礙(輪椅族難如登天)

通往「彎月型拱橋」前有4個階級障礙

圖三、「彎月型拱橋」終點下沙灘前有木板與水泥面落差障礙,輪椅族如何上下

「彎月型拱橋」終點下沙灘前有木板與水泥面落差障礙

行無礙》會勘淡水區紅樹林捷運站前中央分隔島整平記事(上)

阿里 在 四, 08/16/2012 – 16:59 發表

《行無礙》會勘淡水區紅樹林捷運站前中央分隔島整平事宜
及重回現場拍照讓大家看清楚政府施政之本位主義與爛造工法

好一個會勘紀錄「本案將會辦本府交通局及警察局淡水分局整體考量後再『逕行卓處』。」

當日(2012/7/5)勘查紅樹林捷運站前及周邊動線環境發現官僚系統是什麼樣的心態築起一道道『有障礙環境』以為將中正東路二段北向分隔島凸起設計就得以阻絕違規者U Turn迴轉(為防範機車迴轉,官員表示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意見)發生事故考量,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景美工務段在規劃與決策當下不管輪椅族有行的權益,加上地方政府忽視行動不便者的通行權,乾脆一不做,二不休,三封閉。

據會勘官員表示(如紀錄)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上(紅樹林捷運站前──無斜坡設計)行人專用道(斑馬線)之中央分隔島凸起是為了『防範該處機車迴轉造成交通事故情形再次發生,故以水泥封閉往北之慢車道中央分隔島。』可說用心良苦。但是,卻苦了行動不便的輪椅族在紅樹林捷運站下車後不知所措!要往南走,往北走,二者都是一個大U Turn迴轉路程,路長各約80公尺到90公尺上下不等,又有不同的障礙問題。

會勘時部分重要單位缺席不來,導致現在要等待『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及警察局淡水分局的整體考量後再逕行卓處。』這下還要讓行動不便者再等多久?還是官員意以拖延戰術策略,慢慢磨,久而久之就忘記有這回事須要改善!

事實勝於雄辯,各地案例層出不窮,昔日與當今的從業於道路與土木工程專業者(含工程顧問公司、官僚等)可能是為奪命陷阱的製造者!

在紅樹林捷運站下車如要換車搭往登輝大道線 ── 金山、基隆方向之班車,眼看正前方中正東路二段之人行斑馬線無法走,這時有兩個方向可供選擇,其一往南走,其二往北走。但是,卻苦了輪椅族暗自叫苦連天!危機四伏。

先說其一往南走路況,下紅樹林捷運站斜坡後走人行道,當中要通過捷運站停車場車道出入口(第一處斜坡道/有凹槽)及第二處無斜坡道設計情形,此時必須被迫走破損的斜坡面下中正東路二段南向慢車道與大小車輛爭道(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 輪椅不能走慢車道!)。

往南路程長度約30公尺左右,才走到『八勢路與中正東路二段口』紅綠燈下;然該處又是一個問題點,即該處行人穿越線又被『往南之分隔島凸起設計所阻絕完全無法通行』只有好手好腳者能踩踏過,如此輪椅族(嬰兒車、代步車、行動遲緩舉步維艱者)必須再往南走10公尺推過八勢路口(同時要留意右側從捷運站停車場出口來的車輛)紅綠燈下另一側行人穿越線才得繞回位於北向的『八勢一街公車站牌』(大大U型轉)。

過五關、斬六將,行人要放心又安全通行在中正東路二段往北走向的人行道,並不容易,這段人行道上處處是人為的障礙與窘迫的空間不容絲毫閃失。

走北向的『人行道約90公分以下』僅容得下一輛輪椅通行(右側部分路逕為緊鄰商店之建築物基地線空間;左側為施作約10公分隔離磚做為保護體,其中人行道路面有一處(71號前)燈號底座露出阻礙,前有郵局的郵筒障礙,有店舖的電錶箱低設會撞頭障礙,有店家柱狀型之招牌凸出侵佔人行道空間障礙等,最後到八勢一路口公車站牌。

再說其二往北走路況(搭往登輝大道、金山、基隆方向路線),出紅樹林捷運站下斜坡往左方向走人行道,走過機車停車場路面鋪面尚可,再來有一處連接通往紅樹林金色水岸自行車道之下陡坡,加上內側斜面地形真的很恐怖,手動輪椅者若不小心靠近則很容易失控翻車(若遇雨天又加視線不良),電動輪椅者也要謹慎為上;再往前人行道上一處有凹槽約10公分寬、深2-3公分。

走約50公尺處(附近有一座八勢一街候車站)有數處斜坡設計入慢車道,此時不用急,在穿越中正東路二段與八勢一街口之行人穿越線前有斜坡設計出入。快速通過25-30公尺後,到達北向之行人穿越線端等待區空間又小又有障礙情形,這時輪椅族必須選擇逆向走約4-5公尺的慢車道(危險)才到達『八勢一街口站牌』候車站。(這是官方建議的路程)

待續:行無礙》會勘淡水區紅樹林捷運站前中央分隔島整平記事(中)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修正草案不符未來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傑哥論述觀點

由 傑哥 在 三, 08/29/2012 – 14:23 發表

台灣人均所得已達2萬122美元,據內政部統計,迄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數計有110萬436人,占總人口比率4.74%;65歲以上老人則有252萬8,249人,占總人口10.89%,老人中又有40萬7,190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我國早已邁入老人化社會。近10年來我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數增加35萬人,高達4成6,其中以65歲以上增加54.3%最多,每年我國行動不便之老、殘人口都呈現顯著上升趨勢,亟需國家與社會提供無障礙設施,以協助其等出門遷徙活動的自由。然而,我國無障礙環境的設置與改善仍受國家社會之嚴重輕忽或資源排擠,舉凡日常生活之餐廳飲食、旅遊住宿等還是處處充滿障礙。

事實上,行動不便者所要求的並不多,他們只是希望能在國家社會獲得公平的對待,在日常生活中獲得獨立行動的自由。如果推動無障礙環境使行動不便者的價值被社會大多數人所認同,他們就會自覺地肯定自我,貢獻自我,進而創造有利於國家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最近內政部營建署於今(2012)年8月16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草案,其立意雖是良善,將無障礙設施擴及部分非公共建築物,惟仍無法符合我國未來經濟、社會整體發展需要,本文將就此一問題詳細探討,並提出改善建議。

一、本次修法內容大要:

內政部營建署所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草案,主要具有疑義之重點摘錄如下:

(一)新建、增建之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並明定但書規定,不適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共計4類:1.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2.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3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過小(未達150平方公尺)者;4.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

(二)既有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增列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飲食店及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

(三)新建築物之無障礙客房:明定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之客房數在16間以上100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1間無障礙客房,超過100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00間及其餘數,應增加1間無障礙客房。

二、修法不夠周延所產生問題

前述內政部營建署所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草案,修訂部分非公共建築物需設置無障礙設施,值得肯定,但詳細檢視其內容,該但書規定,所涵蓋範圍過大,超過90%以上的建築物均可豁免設置無障礙設施,而頗具爭議。另又因為未規範300平方公尺以下餐廳、飲食店及飲料店,使修法美意大打折扣。而旅館所設置之無障礙客房數目不足,亦無法對應我國發展國際觀光服務業,以及未來高齡化社會之發展需要。此種修法不夠周延,所引發社會、經濟及公平正義問題如下:

(一)不符社會實際需要:人的一生中約有三分之一的時間(約20年)處於行動不便的狀態,無論是老人、孕婦、病人、意外或身障者,都亟需友善的無障礙環境,包括無障礙建築住宅、無障礙餐廳及旅館。此次內政部營建署未以整體社會未來需求的角度作思考,明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之例外範圍,涵蓋90%以上的建築物,且只修訂300平方公尺面積以上的餐廳才要設立無障礙設施,將造成諸多問題,例如:當家人及朋友邀約行動不便者及老人聚餐時,由於一般公寓住宅充滿障礙,家人很難協助其下樓外出,只能待在家中,如同坐牢,即使家人辛苦將其抬下樓,也很難自由進出一般餐廳(我國坊間一般餐廳及飲食店都在300平方公尺以下),將影響其正常社交活動意願,長久下來,行動不便者及老人被邊緣化,此種剝奪其生活獨立及社會參與的權利,不但違反聯合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將衝擊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發展,甚至影響家庭及個人之身心健康。

(二)未考慮國家經濟利益:我國當前正積極發展觀光產業,每年國外人士來台觀光,享受美食及住宿人數超過500萬人次,其中不乏有行動不便者及超過65歲以上之老人,所創造出之觀光商機無限;而台灣人也習慣於外食及作全家國內旅遊,幾乎每一家族(祖孫3代)亦多有行動不便者及超過65歲以上之老人,每年為我國所創造之經濟商機非常可觀。此次內政部營建署未先作國家經濟利益評估,僅修訂300平方公尺以上餐廳才要求無障礙,以及旅館類客房數超過100間後才可增設1間無障礙客房,如此忽略國家經濟利益,施政作為沒有前瞻性,實屬可惜。根據千障權益行動聯盟所撰寫之我國無障礙產業報告,曾針對行動不便者作問卷調查,並以2010年作基期,估算出倘若我國發展無障礙產業,合計每年本國及外國行動不便者之需求,將可創造餐飲業新台幣227.7億元、一般觀光旅館13.4億元、國際觀光旅館54億元的商機(合計約新台幣295.1億元)。此外,由於300平方公尺以下餐廳沒有提供無障礙設施,以及旅館之無障礙客房不足,將使行動不便者之家庭抱怨及勞累(扛或抬行動不便者),亦使店家逐年流失年紀漸老之客戶。未來這種不斷流失客群之情形只會日益嚴重,並將隨著我國邁入高齡化社會,無障礙需求人數倍增,而日益惡化。

(三)不符公平正義:內政部營建署增訂300平方公尺大的餐廳才要求無障礙設施,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主要係台灣能達到上述面積規模之餐廳,多屬於百貨公司餐飲部、大型連鎖店、四、五星級以上飯店,以及婚宴廣場等,該等餐廳一般消費偏高,每吃一頓的費用高達新台幣200-500元,無異等於在懲罰行動不便者。內政部如此修訂,如同以「強勢」經濟條件來回應「弱勢」障礙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實屬不公不義之事。另觀察目前台灣有許多大型餐廳為節省租金支出,而設在舊公寓2樓或地下室(沒有電梯),內政部將如何要求該等餐廳改善,如果業者全都用上述設置無障礙設施之例外條款,將使「建築技術規則」在執行無障礙要求之成效不彰,成為名不符實的軟弱法令。

三、結論及建議

根據聯合國所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強調:國家應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及全方位的社會參與,並降低或消除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各種障礙因素與外部環境。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亦要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經檢視內政部營建署所修「建築技術規則」內容,離前述聯合國公約及我國憲法所要求的理想狀態還相差甚遠。

因此,我們在此大聲呼籲內政部營建署重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以全面打造台灣無障礙環境,一方面可確實保障行動不便者權益,享有社會公平與獨立生活之人權價值,另一方面亦可為我國增進內需經濟產值,扶植無障礙設施與服務等相關產業之建立。因此,我們主張:

(一)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之無障礙規定:我們要求無障礙之例外規定能夠縮減,至少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另有關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不適用範圍及標準必須明確訂定,以免漏洞叢生、遭到濫用。

(二)增訂300平方公尺以下餐廳之無障礙規定:我們要求必須訂定一套彈性作法,既有餐廳小吃凡是在300平方公尺以下,且位於一樓,在商家換手重新裝潢時,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並以階梯數目或高度作為無障礙施作程度的依據。若只有一格階梯,可仿照便利商店模式,作固定式斜坡,或將商店地板改善為與騎樓或路面平行;若一格階梯以上,且無法做固定式的斜坡,則規定備有活動式的斜坡板或升降設備等方法,以協助身障者自行出入,享受與一般人等同的移動與消費權益。對於既有餐廳凡有意願改善無障礙設施的商家,營建署應提供獎勵無障礙改善之補助辦法,並提供可行的改善建議,而且明訂落日條款,例如新修正法規生效10年後全面實施強制性的無障礙設施。

(三)逐年增加旅館無障礙客房數目:有關旅館客房數超過100間者才可增加另1間無障礙客房,比例為1%,數量過少,明顯不符我國發展國際觀光服務業之需求,爰建議依據我國身心障礙者占我總人口比例(2012年比例為4.74%,即旅館房數100間者必須有4-5間無障礙客房),以核發新旅館建築或使用執照之時點為依據,訂定應設置之無障礙客房數,並且逐年按照前述佔比調高旅館無障礙客房數目。

千障聯盟致行政院江副院長及營建署的一封公開函

千障聯盟致行政院江副院長及營建署的一封公開函

由 傑哥 在 四, 09/06/2012 – 18:04 發表

主旨:有關內政部營建署所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草案,不 符當前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需要,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近年我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數已達110萬436人,占總人口比率4.74%;65歲以上老人則有252萬8,249人,占總人口10.89%,老人中又有40萬7,190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我國已邁入老人化社會。每年我國行動不便之老、殘人口都呈現顯著上升趨勢,亟需國家與社會提供無障礙設施,以協助其出門及遷徙的自由。然而,我國無障礙環境的設置與改善仍受國家社會之嚴重輕忽或資源排擠,舉凡日常生活之餐廳飲食、旅遊住宿等還是處處充滿障礙。去(2011)年行政院江副院長在擔任內政部長期間,曾承諾我國餐廳一樓無障礙於今(2012)年內實施,惟迄今仍未實踐。

二、 內政部營建署於今年8月16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草案,所涵蓋範圍過大,超過90%以上的建築物均可豁免設置無障礙設施;且因未規範300平方公尺以下餐廳、飲食店及飲料店;而旅館類客房數超過100間後才可增設另1間無障礙客房,都無法對應我國發展國際觀光服務業,以及未來高齡化社會之發展需要。其所引發社會、經濟及公平正義問題嚴重,使行動不便者及老人被邊緣化,剝奪其生活獨立及社會參與的權利,不但違反聯合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將衝擊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發展,甚至影響家庭及個人之身心健康,值得政府高層及朝野各界重視。

三、千障權益行動聯盟代表台灣多數身心障礙者,在此籲請內政部營建署重新修訂「建築技術規則」,並建議如下:

(一)有關「建築技術規則」之無障礙規定:要求無障礙之例外規定能夠縮減,至少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另有關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不適用範圍及標準必須明確訂定,以免漏洞叢生、遭到濫用。

(二)增訂300平方公尺以下餐廳之無障礙規定:要求必須訂定一套彈性作法,既有餐廳小吃凡是在300平方公尺以下,且位於一樓,在商家換手重新裝潢時,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並以階梯數目或高度作為無障礙施作程度的依據。若只有一格階梯,可仿照便利商店模式,作固定式斜坡,或將商店地板改善為與騎樓或路面平行;若一格階梯以上,且無法做固定式的斜坡,則規定備有活動式的斜坡板或升降設備等。對於既有餐廳凡有意願改善無障礙設施的商家,營建署應提供獎勵無障礙改善之補助辦法,並提供可行的改善建議,而且明訂落日條款,例如新修正法規生效10年後全面實施強制性的無障礙設施。

(三)增加旅館無障礙客房數目:有關旅館客房數超過100間者才可增加另1間無障礙客房,比例為1%,數量過少,明顯不符我國發展國際觀光服務業之需求,爰建議依據我國身心障礙者占我總人口比例(2012年比例為4.74%),按照5%比例設置無障礙客房,即旅館房數100間者必須有5間以上之無障礙客房,並據以核發新旅館建築執照。

四、檢送千障權益行動聯盟所撰寫之論述報告1份如附件,併請 詳參。

開門、官們

由 劉爸 在 周日, 09/16/2012 – 18:12 發表

有一天我和朋友相約晚上聊天,朋友是一位輪椅使用者,我們約在住家附近長春戲院旁的漢堡堡或麥當當,這兩家店的一樓入口是平面。很遺憾跟隨行無礙推動無障礙運動多年,也在附近商家消費多年,真正能夠讓輪椅平順進入的咖啡廳,在這裡其實很難找到,許多店面入口都有一階,阻撓我們這些輪椅使用者進去消費。

當天的閒聊很愉快,如果說有什麼缺憾的地方,大概就是沒有無障礙廁所,讓我的輪椅朋友很不方便。

要離去的時候,我這位年輕的小老弟在店門外等我走出去,順手幫我開門,霎那間我的腦袋竄過好多好多的想法!看著他有禮貌地替我拉開厚重的玻璃門,我很愉快地看著嘻皮笑臉一派輕鬆的他。享受著老大哥的優越。

映在眼簾的下一幕,真的是又讓一大堆情緒像閃電般貫穿我全身。

原來一位身材微胖的過路年輕人,看見我這位「坐在輪椅上」的小老弟拉著厚重的玻璃門,一個箭步上前來幫忙他開門,這位年輕人以為我的小老弟要進去,殊不知他是要為我這個慢吞吞的老哥開門。兩人禮貌地互相僵持了一下,過路人見我的小老弟沒有要進去,就離開了。

看到這裡不知道各位能否捕捉到我當時的心情?那真是五味雜陳,難以形容的滋味呀。

首先、我對於我和小老弟的情誼與身體狀況的了解感到高興,他這個舉動讓我覺得我們的感情更好了,像是家人,他的障礙我忘了,只記得他是我的小老弟,正在做一件他身體狀況可以負擔的事。

再來、很討厭那種厚重的左右開門,因為對輪椅使用者來說是相當爛的設計。雖然我這位小老弟身強體健可以打開它,但是連路人都看得出來這麼爛的設計,相當不方便。

第三、萬一不小心用電輪推開的時候玻璃破了,應該是誰的問題?

第四、很高興台灣有像那位胖胖的過路年輕人這樣熱血的人,Rock!

第五、幫長輩、朋友順手開個們,這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可是在台灣的輪椅使用者卻很難做到。

第六、為什麼一些歐美國家的左右開門都有一個無障礙的開門按鈕?是因為他們的輪椅使用者命比較高貴嗎?其實不是!是他們對於人權尊重的精神遠遠超過我們。

第七、要怎麼弄才能讓台灣進步到那樣?

第八、我兒子他們在國外常常幫我和其他路人開門,大家的互動非常親切友善,讓人感覺很愉快。

各位、我當時腦袋唰的一聲,同時閃過了這麼多的念頭。

在進步國家,一個無障礙電動開門按鈕是再平常不過的。無障礙廁所,上下樓電梯似乎是基本配備。

在台灣、我們的營建署還在規劃:300平方公尺(約90坪)以上的餐廳才需要無障礙,其他的一概不管。真不知道行動不便者是否都是有錢人,進出都是高級大餐廳?街頭巷弄的小餐廳呢?

台灣究竟是怎麼了?我們要如何才能進步到像西方國家那樣尊重人權?從一個簡單的無障礙開門按鈕來看營建署的規劃,台灣政府的規劃和見識,遠遠落後進步國家30年甚至更久。

從開門竟然可以看到營建署的無知的官們,真是我始料未及之處啊!

11/10大遊行為台灣更好的未來齊步走

由 行無礙小幫手 在 週一, 11/05/2012 – 10:47 發表
從第一年1113身障大遊行開始,無障礙交通不斷地被討論與逐步進展,這些都是因為更多人願意走出來而被”看見”!今年有更多網友自發地來作排字暖身活動,因為第三年身障大遊行的主題是”教育平權”!所有的觀念,所有的建設,都來自教育的本質思考,今年我們再度相約11/10大遊行相見,為台灣更好的未來齊步走,下午14:00西門捷運站4號出口咱們不見不散~~~!

為使教育部改進有所遵循,千障權益行動聯盟整理出「教育平權」六大訴求,主張如下:
一、正名「特教學生在學助理員」法源
二、落實大專院校障礙生支持服務制度、建置障礙生在學助理人員
三、提供障礙生必要輔具及特殊需求教材服務
四、實現校園全面無障礙化
五、文教場館全面無障礙化
六、重視巡迴輔導教育

[連署支持團體]
千障權益行動聯盟、中華民國肌萎縮症病友協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中華民國聾人協會
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台北市新活力自力生活協會、台灣同志諮詢團體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肯愛社會服務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軟骨發育不全症病友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八福無障礙生活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向日葵全人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神精纖維瘤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結節硬化症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社團法人嘉義縣精神康扶之友協會
桃園自立生活籌備會、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市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殘酷兒展異團、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北市自閉兒社會福利基金會、台北市自閉症家長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
社團法人台北市肌萎縮症病友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社團法人新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社團法人宜蘭縣康復之友協會、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人民民主陣線—異於常人算障社會聯盟推動工作群(算障團)
持續連署中~

->一起加入連署:正視我國身心障礙學生的困境與「教育平權」
->教育平權官網:2012「教育平權」

鏟除怪物還我通行權

阿里 在 週六, 02/23/2013 – 17:46 發表
─路阻、柵欄、欄杆、石柱等影響輪椅族通行 聽聞「台北市政府無障礙推動委員會第112次會議主席裁示:有關本市提供行人進出通行或逃生使用之通道,均不得加設輪椅者或手推車無法通過之各種柵欄、欄杆乙案,請交通局主政,邀集法務局、警察局、新工處及建管處等相關單位,研訂違規取締執行方式(例如:於路口劃設禁停紅線,對於有車牌之違規車輛開立罰單,無車牌之腳踏車可採移置方式處理)及裁罰基準(對於危險度較高者,可考量提高裁罰),並配合辦理公告。」

訊息讓人憂喜參半、不勝噓唏! 水深火熱!政府失靈!官員無能!行動不便者生活環境不友善處處是障礙!為何各直轄市縣政府的地方基礎建設倒行逆施!為何如此不便民又無厘頭的「圍堵」作為真是不可思議,如此思維已造成輪椅族的生活通行權被阻斷行不得也! 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

有樣學樣,沒樣,自己想。觀察發現在斜坡道、步道、公園(社區鄰里公園、一公頃以上公園)、自行車專用道、人行道、門口等通行或逃生使用之通道常見被管理單位或所有權人(及租賃者)設下各式各樣的路阻、柵欄、欄杆、石柱等硬體設計以作為阻擋汽機車的入侵、破壞、停車、擺攤等惡習行為,卻不見有關權責機關(如握有公權力行使開罰單的警察人員)的積極作為手段於發現行為(現行犯)當下立即開立罰單以嚇阻該行為的氾濫成災!杜絕有樣學樣的自私霸佔或自利霸道之劣根性行為出現。

查台北市政府無障礙推動委員會會議決議祭出手段希望能根除部分人士的惡習做法令人鼓舞及欣喜將有所作為以制裁不法者。 這些年來輪椅者或手推車者在行人進出通行或逃生使用之通道、公園等等,苦於被各種不人道的各式各樣柵欄、欄杆、石柱、高低差等堵住「通行權」導致無法安全出入之苦早已讓使用者怨聲載道、罵聲不絕。

局處人員互推責任,硬體建設胡亂設計圍堵。有關的交通局、法務局、警察局、新工處、建管處、水利局(高灘處/新北市)、公園處等相關單位卻一籌莫展、鴕鳥心態、各自為政,甚至於被握有權力開罰單的警政單位打槍要各該單位自行想辦法因應解決汽機車的違法入侵、破壞、停車、擺攤等情事,各該單位就想破頭找人設計衍生出這些奇景『怪物』路阻,來個「圍堵為先」!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輪椅者或手推車者何辜遭受此傷害!友善的環境是人民的基本生活空間,行動不便者尤其是輪椅者更需要友善的環境才有機會參與社會活動或進行休閒活動等事項,促進接觸人群、交往、交流,且提升生活品質,達成「傷健共融」的社會,不致於被隔離於主流社會之外生活,這才是正常的社會生活模式。 我們樂見落實法治,制定可行辦法,嚴懲重罰以敬效尤! 小事不處理,大事做不來。天底下沒有人會跟「錢」過不去,要罰就要罰到讓人感覺到痛處才有立竿見影之效能,絕不能鄉愿視為這是小事一樁又何必大動干戈對付這些人。

劍及履及研訂違規取締執行方式,例如:於出入口、路口劃設禁停紅線,對於有車牌之違規車輛開立罰單並採立即拖吊手段,無車牌之腳踏車、攤販車、資源回收車等採取發現、即報即移置方式處理及訂定裁罰基準,對於危險度較高者,考量提高裁罰、沒入物件等。 政府是為人民而存在的,政府各機關職責是一體的。人民固然要守法,政府功能當然要展現效率,民意代表更應見微知著,並監督政府做對的事,而非關心這等違規者為其關說開脫,否則就有失身分立場及職責角色。倘若您幫助了違規者,相對就傷害善意的第三人,豈可不慎乎!

輪椅者、行動不便者的通行權需要大家的關心及完全尊重,設下各式路障是最壞的作為手段;換言之,如何提升人民的守法素質是握有政府公權力裁罰者的責任。 以下的設計施作都是最糟的作為:

圖一:位於淡水區濱海路三段的金色水岸自行車道的P型路阻障礙
圖二:位於淡水區船舶博物館旁金色水岸自行車道的門型路阻障礙 圖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大門出入口門型路阻障礙(臺北市仁愛路一段)
圖四:以下摘錄「行無礙」社團臉書伙伴們所發現的各式各樣路阻型障礙物

歧視 & 覺醒

由 劉爸 在 週六, 03/23/2013 – 18:11 發表

歧視 & 覺醒

近日在探討各縣市學生校外教學無障礙可能的時候,好友發現了某一個奇怪的校外教學實施原則,於是我們便繼續循線追查相關資料,竟然發現了令人生氣到發抖的事情。

在網路上可以搜尋到: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0年4月27日中市教中字第1000019264號函下達)(編按連結失效)及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編按連結失效)

其中台中市的第五條及彰化縣的第四條寫得一模一樣,內容是:

「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取得家長同意書,如有疾病或身體孱弱者,學校應勸阻其參加;因故未能參加活動者,由學校在校集中輔導,或由家長在家自行輔導。」

就在納悶為什麼2013年的台灣還會有這麼歧視性的文字出現的同時,果不其然有位家長來電,他們學校拿著這個紙本公文給家長看,希望勸退家長讓孩子參加校外教學的打算。

本來就已經很生氣了,遇到這種情況,簡直就讓我沒辦法接受這個事實。

我想讓所有看我文章的障礙者知道這一件事情,這種用「勸退」代替「提供必要協助」的思維就是對你的「歧視」。歧視你這個障礙者,因為你有障礙,所以你等級比較低,請你不要參加,留在家裡當你的灰姑娘,等待南瓜、老鼠變成漂亮的馬車,帶你參加王子的舞會。

台灣人很善良,遇到這種問題,通常會嚐試用:這都是為了生病或是身孱弱的學生著想,來解讀這樣的一個條文。

有些時候確實是如此沒錯,但是以這個案例來說,這樣的公文文字,是極端的不妥,這是歧視。

我不免想起多年以前,另一位好友,為了讓自己家剛進高中的重度肢障孩子方便使用電動輪椅代步,從泰山搬家到士林,只因為孩子的學校在士林。為了孩子的獨立人格發展,他們不惜一切,搬到距離學門口只有一條小巷道的房子住。本以為一切的努力都很順利,萬萬沒想到竟然發生了另一個插曲。

事情是這樣的,在很多年前台灣人使用電動輪椅當輔具的比率非常少,因為電動輪椅很貴,而且當時的電動輪椅設計很不適合台灣高高低低的路況,普通家庭沒辦法輕易下決定為行動不便的家人添購電動輪椅代步。有鑑於此,我們主張應該由教育體系開始,提供給年輕的孩子們免費使用,一來給這些孩子們更多的學習可能,二來對於其他師生也是一種重要的機會教育,三來讓政府相關單位可以重新檢視自己對於輔具政策的觀念是否正確。既可以解決行動不便者的困難,也可以讓輔具產業,不再只是為其他國家代工,也可以真的發揮輔具的功能,幫助需要的國人。

於是這位好友向士林所在的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電動輪椅這項輔具協助學習的需求。雖然不是很順利,但最後還是答應提供一個電動輪椅給這位學生使用,接下來的但書卻是令人難以接受。輔具中心認為這電動輪椅不能離開校園使用,一開始的理由是因為輔具是提供在校學習使用,所以不能離開校園。經過一番爭論,後來的理由變成,這是輔具中心所提供的輔具,如果因為在校外發生事故,輔具中心擔當不起這樣的責任。乍聽之下好像有點道理,但其實就跟這次的規定一樣,這是一個歧視的說法,原因很簡單,如果真的輔具中心願意負責任,難道在校內發生事故輔具中心就有能力負責嗎?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結果,不管在校內,還是校外都一樣,輔具中心就是提供輔具給需要的學生,使用上所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自行負責。但是輔具中心就是利用職務之便,用職權(輔具所有權)來強迫向他借用輔具的使用者同意他的無理要求。對於特殊教育的發展來說,這就是一種歧視,你懂得比較少,我是專業,所以我說的就是真理。即便這個真理在台灣一直是被實際狀況否定的,他仍然因為職務之便來貫徹自己無理的意志。期間當然也提出了,這個家庭已經搬到距離校門口只有一個小巷道的地點,這麼有利的理由,但當時的輔具中心仍然堅持這位身高170體重7~80公斤的行動不便學生,必須在到校後才能使用這台電動輪椅,放學回家前必須換回自己另一台從家來出發使用的輪椅。可是誰回無聊到10分鐘內的路程,沒事換來換去不同的輪椅代步呢?後來這個個案家長一氣之下,退回了輔具中心所提供的電輪,自行購買了一台電輪供孩子使用。這下子輔具中心的安全理由完全不需要貫徹了,當然這個專門為台北市特殊需求學生所設立的輔具中心,功能在這個當下同時蕩然無存。我這位好友的孩子如今已經大學畢業了,電動輪椅一直是他的好幫手。當時我們在爭取的過程中,我感覺無禮的歧視竟然出自於政府的人員,這是國家的悲哀。難怪我國的輔具政策一直如此。

如今對照這個無理、無禮的公文,歧視竟然白紙黑字的寫出來,而不是關注如何提供必要的協助,讓我和友人生氣之餘,也好奇我們所居住的台北市是否也有這條規定,暗中要學校老師勸退我們的孩子們不要參加校外教學?所幸2013年的台北市規定如下:

「臺北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校外教學實施要點裡的第五項第三條裡:(三)學校舉行校外教學應事先通知家長,如有疾病、身體孱弱其他原因經准假者,可免參加。」

這樣的實施要點才是正確的,每一個人都有權參加,事先通知家長,由家長協助孩子決定是否參加,哪有像台中、彰化一樣,竟然出公文要學校「勸阻」學生參加!!

我實在很想知道究竟是哪一個天兵,竟然可以位居公職,擬出這樣的公文。然後台中市、彰化縣教育局的承辦人員,也居然是這麼天兵的人,照章擬出這個公文,然後台中市和彰化縣的特教科長、或是教育局長,讓我忍不住想要罵髒話。

台中市的這一份公文提到:
一、本注意事項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上網搜尋了一下,這是教育部所發出來的實施原則,第十一條:本原則未規定者,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得依權責因地制宜自訂補充規定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此教育部是授權給地方了,而地方政府教育局會擬出這樣的規定,責任很清楚,除非提出教育部一模一樣字句的事證,不然台中市和彰化縣的教育局就應該為這個條文負責,公開道歉!

我的障礙者朋友們,您們的家人或許不能理解這句話歧視的意味有多濃厚,但是您一定要清楚認識,這種歧視從一個人的思維開始腐蝕,最後剝奪的卻是障礙者的權益。

親愛的障礙者朋友們,不論您多麼努力地去到處旅遊,想讓大眾看見您存在的事實,如果您對這樣公然的歧視沒有感覺,那麼您將繼續生活在障礙重重的環境中,沒有無障礙餐廳,請您回家吃自己。沒有無障礙大眾運輸,請您乖乖去訂少之又少的復康巴士,要不然也請您留在家裡,哪裡都不要去。像灰姑娘一樣等待童話般的仙女出來幫忙您。

如果您可以覺醒,請想想自己的處境,和我一起唾棄這樣的公文,一起唾棄擬出、發出和拿出這樣公文的所有人員吧!

聽、看、監督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誰在發聲

由 阿里 在 四, 05/09/2013 – 16:33 發表

一樣是團體投票選出來!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權益差很大。

4月24日下午2點,阿里以「顏面損傷列席代表」身分與會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三屆第一次會議。

阿里再次出馬參加社會局辦理補選「顏面損傷列席代表」承伙伴團體們的厚愛當選(4月8日下午)列席代表;但是,為何非為「顏面損傷出席代表」身分角色?這「列席」與「出席」一字之差其間差異在那裡?細問之下列席代表不能自行提案,可以委託其他委員代表提案。前後是團體投票選出來!這權益差很大,讓人受不了。

這是那門子的「建立列席參與之機制」啊?話說這「列席」與「出席」身分可是大有玄機的!是有大大的差別待遇的!其中涵有積極的提案權與限制不得自行提案的權能,換句話說,列席者僅能與會適時的「搶」發言權發聲,不得有自行提案權,必須轉個彎透過其他「出席代表」的幫忙提案才行。

時代的變遷是社會的動力眾所周知,政府單位依法行政推動業務係權責份內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二、本小組任務如下:(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二)受理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三)其他促進本市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按《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三、本小組置小組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兼任。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勞工局、教育局、衛生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局長五人。

(二)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三人。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二人。

(四)民間相關機構代表二人,由社會局許可設立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互推之。

(五)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三人,由本府許可設立且從事身心障礙福利或權益保障之社會福利團體或公益法人互推之。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機關代表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不足總數四分之三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細查第四條、小組委員…:第三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2人)、四款(民間相關機構/2人)、五款(民間相關團體/3人)代表合計為七人。吾人認為這七人代表實不足以全面性、功能性、差異性的涵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身心障礙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各類(障)別對象,該當「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擴增為八人以呼應《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精神,其餘名額不變。

當下臺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係依照《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為;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為「建立列席參與之機制」「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2屆第6次大會會議紀錄(摘錄部分),時間:101年12月25日(星期二)下午2時0分,地點:臺北市市政大樓11樓中央區吳三連廳,主席:丁主任委員庭宇,陸、臨時動議:案由二:為使更多障別之身心障礙者參與本小組討論,以提升身障者之權益,建議不同障別可推派代表列席一案,提請討論。提案人:王委員晴紋(社團法人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主席裁示:請社會局將委員之建議納入考量,特針對聽障、自閉症及精障之身障者或其家屬、機構,建立列席參與之機制。」

追蹤前因緣起,提案人王委員晴紋其深耕於直接服務,用心良苦,論以全面性、廣泛性、普遍性、功能性、差異性等廣徵當事人代表意義(身障者或其家屬、機構代表、團體代表)與發聲來源,實質參與身障權益服務有關公共政策之形成及制度的研議等給予肯定及喝采。但是,功虧一簣!

迄今「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名額仍然跟不上修法速度同步變革,從社會局身心障礙科公開資訊發現第3屆委員(請參「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3屆委員名冊)一、府內委員代表部分,係政府權責業務機關代表,有球員兼裁判角色之衝突!二、外聘委員代表部分,為團體互推票選投票產生!但是,這份票選結果不足呼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身心障礙者(ICF制/新制)精神。

不同的障礙分類對象對於所關心的身障政策、發展趨勢、法令制度、服務內容、倡議議題、無障礙環境、經濟安全及年金等等都有其差異性與不同的關注度與運作強度,舉個例子,一位持柺杖(有單雙柺之分)的肢體障礙者相對於一位坐輪椅者在無障礙環境的設施設備要求上就有天差地別之遠,以一處「門檻10㎝」論之,持柺杖的肢體障礙者或許沒問題。但是,坐輪椅者則完全被打敗並拒絕於外!一樣顏面損傷者、植物人、自閉症、罕病、聽障等等不同障別議題其服務需求豈是現任委員能全面勝任乎?(直言又得罪人了)

術業有專攻,障別差異對議題有不同認知程度與關心度,對服務需求、內容、方式及問題樣態與政策發展訴求亦有其差異性,還有在與會提案討論上就有不同的問題理解與了解及深度與廣度,有這麼多要不同思考的事也就是吾人急於要提案修正將「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擴增為八人以呼應《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精神及廣徵當事人代表參與會議,當下亦獲得社會局二位前局長陳皎眉、師豫玲的呼應支持修正,結論為交社會局專案研議後於下一次大會報告。

總而言之,如果是有名無實、虛擬與會「列席代表角色與功能是來背書或當人頭」我深表遺憾並且強烈抗議政府機關的政策研議機制是不真實的假民意手法,不重視各方類別對象意見為真實運作,顯係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及人權。

落實供公用騎樓、人行道無障礙通行權~兼論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之道

由 阿里 在 三, 05/15/2013 – 16:38 發表

建構友善的環境是全民的責任,落實友善的環境是普世王道。

臺灣的「友善環境」在那?有人說都會區(如臺北市)比較好一點,其餘的縣轄市區鄉鎮都不怎麼樣,城鄉差異很大,愈是鄉下村里,愈是偏遠地區、山區、海島(澎湖、綠島、蘭嶼、馬祖、金門等)地方差別更大!有些地區建築物、人行道、住宅公設區(50戶集合住宅型)簡直是寸步難行、與車爭道、與人結怨、一肚子氣!有道是過了淡水河,障礙環境可讓有知(感受)人士搖頭與幹聲連連不絕於耳。

臺灣的建築騎樓、人行道、住宅公設區(50戶集合住宅型)是否無障礙,就一般人走起來可能無特別的感覺或感受,所以大部分的人直覺上無所謂障礙問題,甚至於認為政府管太多了,連這個小地方也要管,不去做大事,並引起「霸佔」的使用者(區分所有權人、租賃者、遊民等)的不滿與反對聲浪抗議聲時起。

早期「騎樓」原先的設想為商業區(或住商混合區)面臨7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或庇廊,否則應讓出其寬度退後建築。同時亦規定騎樓或庇廊所佔之面積,計算空地比率時,得不計入基地面積(扣除基地部分)及建築面積(建蔽率)之內,由於此規定具有鼓勵興建騎樓之作用,因此都市之建築不設騎樓者極少,並形成台灣都市建築之特色。

「騎樓」用意很多,其一是讓位處於亞熱帶區域氣候的民眾有躲雨與遮陽、Window Shopping等諸多功能,故而在建築技術規則第一三節:騎樓、無遮簷人行道第57條第一項、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修正日期為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公告):

第一款、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由此可知騎樓之深度為其一「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或其二「淨寬不得小於二?五○公尺」的空間。

第二款、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約2.5度)瀉水坡度。從這裡解讀「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如此界定以「人行道」做為水平基準線,並做為騎樓該當遵守的水平線,同時也是串起縱向面與橫向面左右鄰舍的水平線,如此設計才不會造成左右鄰舍的騎樓地面有高低差(階級)、凹凸不平、左右不平整之情勢,除非係因該宗基地(土地)之地形、地貌、落差關係所造成無法整平,不然在同一基地下其地面等高線(騎樓與人行道)當是一致的基準面才是。

騎樓算是私有地,為私有財產,按法令公部門不能有強制作為公有之用,官方建管機關以審查「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時透過建築技術規則(行政規則指導)來規範其目的功能、設計標準/規範、管制約束其用途(供公眾行人使用)、排除其計算做為發給執照手段、獎勵措施、減免稅額(地價稅)等行政作為,以呈現及營造出商業區(含住商混合區)街道、廊廓之風貌街景,並成為台灣都市建築之特色。

第三款、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亦即是一層樓高,人或物體才不會撞及。

第四款、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五○公尺等二種大小深度空間的型式。

法令是死的,人民是活的。要建立「友善環境」地方政府權責管理部門是關鍵所在,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也不會有約束力、羈束力,只是讓法令蒙蔽、蒙塵,成為一掛沒有作用的文字罷了,最糟糕淪為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的處境局面。

機關算盡為那樁,美意變成毒廇;天算不如人算,算計起因於貪婪,自私成為常模。論都會區或城鄉區「騎樓」空間寸土寸金,棄之可惜,不用白不用,況且在自家門前空著,要自用、出租兩相宜,要占用擺設攤位、桌椅、儲藏最好不夠,管它法令規定如何,管它人因造成的障礙為何,只要誰家高興在門口做什麼營業或非營業標的,大家有志一同「先佔先贏」心態及「等取締再說」視之,管它天王老子全不放在佔用者心上眼下,政府公權力能奈何我!再說政府也不會天天來站崗監督騎樓被佔用事,雙方大演官兵抓強盜戲碼,師老兵疲,鳴金收兵了事。

當今政府無能,人民受害;文官貪婪,武官怕死。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繳稅、接受教育之義務;然這個政府與官員(政務官與事務官)卻軟弱無能運作,欺負小民最有力。全國人民繳一樣的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貨物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牌照稅、燃料稅、遺產稅、娛樂稅…),卻過不一樣的公民、國民待遇,您說氣不氣人!所以可別說「沒繳稅」就無所謂之話語糟蹋自己。

要取締騎樓被佔用沒完沒了,不取締則喪失法律的威嚴及公權力的伸張。這廂地方政府部門建管課使用執照科冷冷地兩手一攤說「沒有人力管,無經費執行」一番話讓騎樓成為障礙之路,最後是騎樓行不得也,最可憐的是行動不便的輪椅族首先倒大楣被迫走上人行道,嬰兒、孕婦、老人、臨時行動不便者等等全都是受害者。

整平騎樓地面總可以吧!臺北市政府在這一部分已做了十餘年,算來稍有些許成果,但都是一些選擇性的區里、路段經市府、里長與所有權人的多方溝通同意下完成。因為這涉及到私有產權問題,政府不能隨意主動為民施工及支付費用,必須在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並承諾不得佔據或另做他用途下才能動工。此政策一開始阻力很大,現在搶著施作得要排隊等候,因為政府要編列年度經費預算執行。

騎樓與人行道的關係就像孿生兄弟般緊密相依,當騎樓沒有通路時,街道就要有人行道的設計,而且要符合多數人的利益及通行權。

人行道真無障礙嗎?容我下段慢慢道來,不細說分明您還不知道人行道可會整人的呢!會讓輪椅族走到氣極敗壞!會有入口斜坡,卻沒有出口斜坡,硬是要輪椅族折返入口處鼓起勇氣冒險上慢車道拼生死,來一趟驚險之行!

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98 年4 月3 日修正)第十六條、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零點二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從第一款「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解說出問題不在「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之處,最嚴重的障礙物處(點、線)是「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部分,這怎麼說呢?

一個好樣的人行道應有無障礙的入口、出口設計,加上斜坡面為一比十五坡度(約6.6度以下、屬於戶外通路)及堅硬、平整、止滑之品質與要求設施,在路面上要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90公分)係因其一空間狹小不利於行人之交會或錯身行走(東方人之肩膀寬約40-45公分),其二為輪椅之全展開為寬68公分(也有更大的尺寸)*長110公分,若在人行道通路上設計有街道傢俱、號誌管制、受訊系統、電力輸送、環保植栽、運輸站牌等硬體設施設備或汽機車、自行車、攤車等橫豎一放,整條人行道就去了了,輪椅族就無路可通了!這下子要輪椅走那裡?一旁之騎樓高低不平整,這人行道怪物一堆阻道,輪椅能走那裡?

天堂有路你不去;地獄無門偏竄進來,好像是在描繪一個被逼迫的輪椅族放著人行道不走的情節,導致上道路出生入死之絕境考驗!真是大人啊!冤枉喔!咱們不想死!

90公分的人行道上有障礙體,一般人可以轉身、側身姿勢而過障礙沒問題,輪椅(屬醫療輔具用途)族可非「變形金鋼」可伸縮自如任意穿越,當下只有被迫走出人行道下慢車道與車輛、機車拼生死?萬一肇事警察會依違反道路交通規則條例開罰單,您說處罰輪椅族還有天理嗎?人行道環境不友善是罪魁禍首,輪椅族被追撞發生事故可能還來不及看清肇事者是誰?可能被撞傷腦震盪、臥病不起成植物人,有可能一命嗚呼哀哉歸天!論之這輪椅族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是,所付出的慘痛代價與後遺症則難以估算。

內政部營建署職司人行道路管理組近幾年都在辦理「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實施計畫」廣邀各縣市政府代表、社福團體及專家學者與會研商,彙整意見進行考評計畫擬定,組成考評小組實地考核全國22縣市。吾人參與過數次考評委員,老是覺得下鄉實地考評是隔靴騷癢,抓不到痛處,因為各地方縣市政府所提報的地點幾乎都在市郊區,都是營建署補助的人行道整修路段,與市區內、市民活動最頻繁之地點、路段差很大,這經費不見得花在刀口上。

應該處罰管理者與「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一起連坐吧!及要求國家賠償付出代價,否則管理機關之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就會恣意妄為,無視於部分行動者通行的權利,讓前述的這些該當地下化硬體設施設備的單位惡搞設計、為所欲為、不思改進推拖,並且欺負人民不吭聲、不抗議之沉默行為,還有部分國民、公民精神錯亂淪為「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即被害人反而去同情加害者之情節,社會陷入一股惡性循環的景象卻無視於事實的存在,沒有是非、公理可言,形成弱勢者更加弱勢的處境。

人行道連結社區,串起社區無障礙是必然的。友善的生活環境是發展趨勢與促進居住品質的標竿,友善的社區當維護居住權,也是人文關懷場域的庇護所。

按住宅法第四章居住品質(民國100年12月30日公告,一年後施行,既102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第35條、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宅計畫:

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

二、公寓大廈屋頂、外牆、建築物設備及雜項工作物之修繕及美化。

三、住宅社區發展諮詢及技術之提供。

四、社區整體營造、環境改造或環境保育之推動。

五、住宅社區組織團體之教育訓練。

六、配合住宅計畫目標或特定政策之項目。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從「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是必然的居住環境。人類從出生到終老身軀會變成如何無人可掛保證,打從翻滾到會爬行,再從爬行到學會走路,從走路到會跑步,到終老退化、老化行不得也,如此形成一個生命運動期。惟中間可能有些人會比較不幸臨時受傷要使用到柺杖或終身使用柺杖、輪椅輔具協助、支持其生活行動方式。

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是其生活環境不可或缺,是否有利於提升障礙者當事人的生活品質、參與社會,當然應被優先處理及建構起來與去除障礙的因子,舉如居住環境中有階級障礙就要設計斜坡道(板);五樓以下沒有電梯(昇降機)就要研議增設電梯之方案(誰付錢購置與使用保養);電動輪椅者有供電充電需求時(個案可能住2樓以上,又電動輪椅無法回自家充電),當提供公共電力方便其充電(由使用者付費)。就這些需求問題不是沒有不能之事,住宅法第46條第一款「可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為避免部分住戶意見分歧,造成歧視、非禮或對立之行為,有管委會者免不了就要由當事人向管委會提出無障礙需求意見,並請求委員提案討論,且視會議結論內容及改善方式再送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公決(採過半或多數決)以完成行政程序。

第38條、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六章居住權利平等,第45條、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第46條、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關服務。

話說「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是一個可以檢驗社區住民素質、品德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夠成熟與文明的地方。

住民與管理委員會是否有權利禁止,過去我們看過媒體報導部分住戶(含租屋者)或管委會不讓提供視障者服務的導盲犬進出社區中庭,其理由聲稱大型導盲犬(拉不拉多犬)會咬小孩或攻擊他人之詞,很顯然係對於導盲犬(訓練合格)的無知與誤解所造成的。

住戶或管委會不得拒絕導盲犬出入。從相關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誤會必須溝通,溝通是很重要的途徑,也是當事人必須勇於去處理、對話、化解及該當「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時的應有表示及作為,換句話說,能用錢解決的事是最小的事,不能用錢排解的人際關係才是大問題,不可不慎也。

申訴期限很重要,不要讓事件睡著了!第47條、發生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前條規定情事時,應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一項之申訴,應邀集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申訴」是手段,非目的。

透過「申訴」管道引入政府部門公權力來關心、協商、積極對話,惟提出期限可別忘了「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換句話說,擅用公權力的資源(棍子),尋求法令的保障是正途,因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前條(46條)規定情事時,應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是罰的不輕,這年頭有誰會想花錢過不去?那就來試試看吧!

每一個個案都很重要,也不要輕言放棄出手或喪失先機放下,當斷不斷,自受其亂,該當尋求法律保護時絕對不要鄉愿一句「原諒」放過它,「沒辦法」吞下去。記住「個案要在法律中實現真理,法律要在個案中彰顯正義」就是這個道理。您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