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者可獲最低工資七成

2008-02-14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本港工資保障運動推行得如火如荼,勞工處與多個部門曾到多個歐洲國家考察,認為本港可效法澳洲及美國,為殘疾人士制定一生產能力評估方法,如工作能力不受影響可領最低工資水平;若生產力受損,僱主可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資的七成。有殘疾人士團體表示歡迎,認為這是公平處理。

勞顧會今天開會討論工資保障運動進展,特別針對殘疾人士及青少年這類弱勢人士,可豁免於最低工資的處理,據了解,勞工處、社署、統計處、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早前一起到海外考察,分別遠赴澳洲、法國、德國等,今年中更安排到美國考察,了解海外國家落實最低工資經驗。

本港工資保障運動主要為保安及清潔工人定立最低工資,但當中涉及殘疾人士及青少年,其生產能力較低。

勞工處建議可參考其他國家做法,當殘疾人士生產力未受其殘障影響,應獲支付最低工資;一旦生產力受殘障影響,建議僱主支付不少於最低工資的七成;假如生產能力更低,政府應容許僱主自行與員工釐定工資。

據了解,勞工處建議本港須訂立一種生產能力評估方法,可參考澳洲、美國類似方法,澳洲現由評審團及獨立評審員進行,美國則由僱主進行,再呈交政府部門發出支付低於最低工資的證明書,僱主須定期覆檢結果。由於青少年目前擔任保安與清潔工人數目不多,故要求領較低的最低工資聲音亦不算多。

「香港復康聯盟」主席張健輝,認同勞工處初步建議。他指,若殘疾人士如工作表現因受能力影響而遜息,僱主也應按相應比例支付工資,如表現與一般健康員工無異,應獲相等待遇,這才算公平。

張健輝指,殘疾人士不可能享有無窮無盡的優惠,但應按工作能力獲相應工資。至於制定一個工作能力評估工具及工資比例,他認為,制度應具公信力、可靠性,政府應充分諮詢殘疾人士團體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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