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日內政部
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三四三六號函訂頒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定之。
二、適用之建築物: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同編第十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且應依同編第十章規定辦理之建築物;其改善項目之優先次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第二點建築物之改善,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公告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應依第二點之改善項目及內容依限改善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無法依規定改善者,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
前項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之替代改善計畫,應包括不符規定之項、原因及替代改善措施與現行規定功能檢討、比較、分析。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建築師公會、各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團體並邀請有關之專家學者組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
(二)各類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項目優先改善次序之擬定。
(三)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公共建築物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五)公共建築物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前項建築物改善完竣報備查之勘驗。
五、公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不受建築物高度限制。但坡道設有項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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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1.如果是25年左
請問:
1.如果是25年左右的舊大樓~約有3-4個階梯
可以依上述的規定要求大樓所有住戶同意由大家出資
來改善斜坡(階梯)的無障礙環境嗎?
2.還是說政府那個單位可以協助?區公所?市政府?還是???
對上述公告的說明不太懂?有人可以幫忙說明嗎?
***因公共空間較小~部份鄰居不願放置固定的斜坡板
對輪椅進出來說很不方便,還是有別的解決方式嗎?
希望懂得人能給點意見~謝謝^_^
實務面來說,透過管委
實務面來說,透過管委會或住戶大會的同意後,就可以進行改善,另經費的部份也可以申請居家無障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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