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規定用人單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2008年02月02日 19:04 長江日報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88號國務院令,公布《殘疾人就業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新華社3月6日受權播發《殘疾人就業條例》全文。

  《殘疾人就業條例》共分6章30條。條例指出,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條例說,用人單位應 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條例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質、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條例說,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並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條例說,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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