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輪椅通行權 ── 大道之行也,輪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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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沒有友善的城市鄉村環境,只有說一口「友善城市」的話語自慰。

各位可以看看你所居住與生活、工作的地方到處都是人為(無知)營造的障礙環境,對兒童如此,對孕婦如此,對老人如此,對行動不便者包括臨時性的更是如此,為何如此?我看是缺乏「人文環境關懷」所致,並質疑這些學水利、土木、建築、營繕、工程的培育過程中腦中僅存數字圖像與公式化的學理?

知識學習欠缺人文的教化與涵養滋潤,這些人的設計思維個個是以「身強力壯者」為對象為使用者的角度來看待工程,及總工程費有多少錢可以賺,想當然耳的所設計營建出來的硬體環境就少有軟體的人文價值在內,結果所營造出來的是有形的障礙環境處處,對弱勢的使用者來說只有潛藏威脅、弱化社會參與行為,更沒有機會、優勢可言,形同被軟禁關在家裡過監獄生活,這是你我所樂意見到的公共或私有的建設?

不要自我合理化接受「倒楣」的事,任意「認命」接受天災與人禍!學習改變是當務之急,如果您對障礙環境仍然沒有任何的知覺感受或敏感度觀察問題並向政府有關單位反應要求改善,終於「總有一天等到你」的時候再求救、怨天尤人就來不及了!

路有不測風險!五、六年前,我的好友林○川(伊○國際處前處長)先生在忠孝橋上的「慢車道」道路上慘遭後方的車輛追撞撞擊輪椅翻車導致腦震盪昏迷不醒數月,經緊急搶救治療及後續四、五次的手術、復健才把老命保住,並於二○○九年底提前退休。

人有旦夕禍福!至於當天是被機車?汽車?計程車?自用車?或其他機動車輛追撞?他也無從知曉是誰了!因為從後面而來的碰撞看不到是誰?肇事者逃逸遺棄他,又無見證者可出面協助指認或舉發該案,留下更無法復健的傷痛。

致命的一刻,迄今他精神耗弱又快速退化、老化,見之令人心酸與不捨。

不得以上馬路。事故發生於下著綿綿細雨、視線不清的夜晚八、九點之際,當日他因有事洽談一時延誤回家的時程,又臨時叫不到復康巴士可以接送,想要攔一般的計程車搭乘則後車廂空間不足無法容載「電動輪椅」放置於內,不得以只好獨自乘坐「電動輪椅」從台北市忠孝西路端的「慢車道」道路直上忠孝橋往三重市方向慢慢地「輪」走,好不容易輪到橋面上時又無法(無設計斜坡連接)走(爬)上最外側之「人行道與自行車道」上以避開危險的車流路面,所以倒大楣的事就這樣碰上了。

他找不到肇事者出面認罪;事後也不知如何要求國家賠償(交通單位的道路設計不當,沒有為輪椅族設想…),且已逾期法定的二年追討期限。真正衰!

會以這個慘痛的案例是想要與大家一起來關心「搶救輪椅通行權」。輪椅族視同行人?輪椅族出門要走那裡?輪椅族有什麼路面可以走?還是完全無路可走,尤其是道路沒有設計人行道的路線狀況,輪椅族要如何走(除非是在交通運輸工具上)?長久以來被忽視的問題一直沒有人關心,就連主管交通的權責機關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員也全都睡著(死)了似的不聞不問!與他們無關?輪椅族也很無奈不知如何是好?

有誰可以告訴「輪椅者」能「方便」走那裡?遇障礙時可以上下左右、伸縮自如或隱形穿越各式各樣路阻!或輕功縱身一越飛輪飆過上天堂!前一陣子有新聞報導一位電動輪椅族因為電池沒有電力被困在超商門市過夜,其實這「沒電」的問題可以解除的,只要你知道如何「調整電源/手推開關」就可以送他推回家。但是,國內有為數不少的電動輪椅族若離家在外當下叫不到復康巴士時或無人可應急救援時,就得自行冒險跋涉行在公路上與車爭道回家,這才是恐怖至極與膽戰心驚。

輪椅族當今走那裡(騎樓、走廊、人行道、道路)都有人為的障礙問題。要走騎樓、走廊或道路最外側的慢車道也經常是被劃設停車格位、被人為佔用導致路面縮小被迫要走中間車道,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又高低不平,或有地形的落差、段差面導致地平面不連貫中斷!所以走不通,既上不去,也下不來,即使有人協助也莫可奈何!因為電動輪椅的重量約莫40-50公斤,有的型車可能超過50公斤,沒有幾位壯漢一起拉抬電動輪椅是很困難移動的。

觀察現在的騎樓、走廊上常有店家的活動衣架子、被停放機車、腳踏車、修車行工具及堆雜物、雜物箱、筒子、檳榔攤、守望相助亭、廣告看板、代客泊車台、擦鞋櫃、掛物架、書架櫃、麵攤(桌子、椅子)、擺地攤、設水果攤、佔豬肉攤、放香爐、放花盆、垃圾包、廢棄物等不該有的東西隨處可見,整個騎樓、走廊幾乎是亂成一團!

負責的地方建管單位(使用管理科)放任騎樓、走廊(屬私有地權)不管?警察也推拖不干他們的常規取締、警察行政事(除非有人檢舉妨礙通行),導致形成惡性循環、人民貪小便宜心態、所有者私心作祟霸佔、霸道,區分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各自搶佔據地為王,再加上鐵捲門圍住形成中斷空間無法連結情勢,這般人為的物理障礙環境一般人可以閃躲而過,輪椅族卻只能望著騎樓、走廊的堵塞興嘆行不得也,不如歸去!該死!

這般有權責職掌工務、道路交通工程設計的單位到底在搞什麼?看看「人行道」在各地路段的設計與大小淨寬度也是不一的,有些人行道路面寬一公尺以上,有些是一公尺不到,按規定人行道的寬度至少要一公尺的。法律是最低的標準,所以可以優於法律來設計人行道的寬度,換句話說,道路的路面夠大時(如30米以上的路面)其人行道的寬度應該可以放大。但是,從實際面(都市非都市、城鄉有差異)來看卻不是這個樣子,甚至於沒有人行道的路段多的是,如淡水鎮的中正東路往台北方向就是,或連接縣轄市、鄉鎮市區的地方道路常被縮限(礙於徵收費),而這些地方往往也是不同用路人最頻繁及日常使用的地方,若動線空間淨寬度沒有八十公分以上,轉角處迴旋空間150公分輪椅族是過不了的。

有些路線段的人行道寬度很小,輪椅根本無法通行(淨寬小於80公分)暢行無阻,加上又有劃設的機動車輛位置與定著物設施設備、街道家具等供公眾使用的物件,如停放機車、廢機車、腳踏車(專用固定車架)、消防水栓、電線桿、電力箱、電信箱、郵筒、天橋及階梯、道路標牌、公車站牌、候車亭與椅子、樹穴、花檯、紅綠燈號誌桿、路燈桿、地名或道路指示牌桿、垃圾箱、歷史古蹟碑誌牌、臨時工地圍籬(施工中)、流動廁所、各式各樣攤位、招牌等等物件,並隨各地的主管用途單位規劃設計或任意設置擺放設備,就足以讓輪椅族痛苦不堪行不得也。

法規千萬條,要用自己喬。大有為的政府,連這般小事都不會做,讓人民無所適從。「輪椅」算什麼?沒有任何的明文規定或釋義解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從上條文看不出「輪椅」符合那一樣或類似的名稱定義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再從上條文也看不出「輪椅」符合那一樣或類似的名稱定義說明。

    法規有授權公路或警察機關裁量權、拘束權(禁止或限制)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但是,行動不便者之「輪椅」算車輛?還是行人?如果是車輛,可否走快車道?內車道?快速道(常識告訴我們以上當然不行)?還是慢車道?或者是與行人同要走人行道,問題是輪椅族常常行不得也!無路可輪,輪椅族被迫或被逼不得已走不該走的路面,當然就險象環生如入虎口,如此險境輪椅族怎麼辦?

    綜觀北、高直轄市及全台灣縣轄市、鄉鎮市區、離島等城市與鄉村、聚落地區的人行道、騎樓、道路(分有直轄市、縣轄市、鄉鎮市區規格)的設計與施工品質對行動不便者都是不友善的、危險的、恐怖的,甚至於是因循法規制度不切實際的。行動不便者切身「行的權利」沒有被合理的考量在內,身同感受的對待建設為友善的生活環境。

天賦「輪」權,大道之行也,輪輪平等。行動不便者、坐輪椅者要經常出門去「散步」發掘問題,去「運動」關心周遭生活環境的好壞,比較積極的行動,雞婆一點向有關機關反應在地的情況。在這個不負責的政府官僚體系下,自己的權益一定要自己去爭取,不然不會有人幫你的。

善哉,善哉。公門好修行,能利他、利己、眾生皆感念。

拜託有請負責土木、建管、公共工程、道路交通的主管機關認真通盤檢討與規劃以因應高齡化社會愈來愈多的輪椅族有安全的「行的權利」及政府官員們幫忙做一點好事建設台灣為友善的生活環境以解行之疾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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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空間真的很重

無障礙空間真的很重要!
最近才在街頭上注意到這些事
相較於芬蘭
台灣缺少的是一份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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