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綜合運動公園歧視事件不只是個人事件
TVBS報導汐止綜合運動公園事件,盜用格子籠小主人影像與影音,感覺又被侵犯了一次....
11月19日下午6:41前後,TVBS﹝以下簡稱T台﹞新聞台報導汐止綜合運動公園歧視事件,在不知會也沒取得同意的情況下,盜用格子籠小主人影像與影音,感覺又被侵犯了一次,不論她的出發點是善意的與否﹝我寧可相信是善意的﹞,有一點打鴨子上架的不舒服感....。
11月20日早上9:46分左右,我打電話給T台表達抗議,該項報導至少違反了該台自訂的新聞十誡裡--第9條尊重智慧財產權,與第10條保護消息來源,記者應遵循TVBS新聞道德與採訪守則,相關主管也應善盡新聞來源把關之責,特別在採訪與報導未成年兒童更應遵循保密原則。並要求相關單位立即予以適當的處理。
11月20日早上近11:00,再度看到TVBS新聞一刀未剪的重播該條新聞,我二度打電話告知新聞部停播該則新聞,並強調汐止綜合運動公園歧視事件被歧視的不只是個人事件,而是對所有坐在輪椅上的老幼婦孺的社會歧視,更何況記者並未採訪到當事人,也未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使用部落格的照片,與影音。即使這些照片皆於網路公開分享,但閱聽者皆屬親朋好友的小眾,我等並非公眾人物,而當初貼出這些照片與影音檔也都不是為此新聞,記者不該在沒有知會的情況下隨意剪接。
由於該記者相關主管人在日本,接聽電話的人員立即轉達我的要求,將該則新聞撤除,並承諾等主管回國後,會主動聯繫並於TVBS新聞網站上公開道歉信函。截至目前為止都未接到該名記者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說明與信函。
11月20日下午1點過後,打開噗浪,發現聲援汐止綜合運動公園歧視事件如浪,並繼續滾動中,思量中正巧接到行無礙朝富來電說,T台未具名的主管來電說,「這則新聞處理出發點決對是善意的,而且依據相關法規,使用部落格的資料是合法的,因為部落格本來就是公開的。」難道台灣的法規保障傳播媒體可以在著作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隨意取用照片、影音、文字,然後任意再製成一則可能造成著作人傷害的新聞嗎?那麼著作權法到底是保障誰來著?他們在引用出處上只是:「網路」。甚麼時候「網路」成為所有著作人的統稱了?
更何況這則新聞中,有必要讓孩子徹底露臉嗎?孩子被拒於公園外是一年前的事了,早就不是新聞了,為甚麼不去拍這個歧視輪椅與寵物的公園的始作俑者,他們才是新聞的重點呀?
我是TVBS政治組組長樊啟明
我還是要再度表達對您造成不舒服的歉意
當初會選擇報導這新聞
真的是覺得台北縣政府的作法太過分
所以想藉由媒體報導
凸顯他們的荒謬
在採訪過程
台北縣政府也因此公開認錯抱歉11月20日下午6:19,T台政治組採訪組長樊啟明來電,手機因電池狀況,轉為簡訊,表達新聞對我造成困擾覺得過意不去,會有這樣的結果也都是出於善意。
11月20日晚9:08,我簡單回覆:「簡訊已收到,手機電池出狀況,先表明,我寧可相信記者是出於善意想幫助身障者爭取自身權益,只不過直到目前為止並未感受到記者的誠意。試想,如果是你的孩子,你會如何?鄧。」
11月20日晚9:52,T台政治組採訪組長樊啟明來函:
「鄧小姐你好:
但遺憾的是因為電視新聞
採訪篇幅大約只有一分多鐘
無法深度探討社會對身障者不合理對待的普遍現象
所以只能聚焦在此單一事件上
不夠完備之處
後續我們更加注意
至於引用影片的部分
我們也應該要更
站在您的立場深思熟慮
我們會再進行檢討
不願製造您的困擾
如果需要我再度說明
我願意打電話給您
11月20日11:01,我的回覆:
「樊組長你好
我必須再一次強調,曾經身為記者﹝雖非政治這條大線﹞,
非常理解同行,尤其是電子媒體的記者衝鋒陣線的難處,
也很清楚新聞需要聲音畫面的需求,
所以一開始將採訪的發言權轉至「行無礙」許先生,
就是怕落入個人單一事件的處理方式。
但最讓我不解的是記者寧可選擇連面都沒見到,
連聲音也沒聽到的孩子來作新聞主軸,
卻不願意多側重在行無礙與縣府相關單位據理力爭的過程與成果。
﹝可參考http://www.sunable.net/sunhome/node/2173﹞我們決定繼續申訴到底。
不光是縣府派個基層道歉就了事。
然而貴台把事件的焦點放在一個多重障礙的單純孩子做清楚特寫,讓她當箭靶,
這讓我自己看了都會誤以為:孩子的媽真是一個為了出鋒頭而不顧孩子權益的瘋狂媽媽。
如果是你自己的孩子,你會默不作聲嗎?
而畫面還是在不知會情況下自行截取部落格影音再製而成。我直接稱盜用應不為過。
不論盜用的對象是名人還是沒有名氣的人的圖文,對於貴台如此響亮的招牌都是一大污辱。
十分遺憾原本爭取身障者權益的美事一樁,會演變成另一個侵犯兒童人權事件。
很高興聽到你說願意檢討,雖然直到目前為止我並未收到記者或主管正式的道歉信函。
鄧」
有關著作權你不能不知道:
1.台灣醒報:部落格文章轉貼 違著作權法
2.聯合新聞網:-網路文章》註明出處 基本尊重
3.蘋果日報:侵害著作權可罰75萬圓-
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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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velyn 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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