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婦女沒靠娘家 補助被砍表不滿

〔記者吳為恭、顏宏駿/彰化報導〕一位已婚的身心障礙婦女向本報投訴指出,縣府社會處將其娘家父母的財產及薪資納入計算,使得她領不到身障生活補助,造成她家庭生活困難,而3、4千元對總統等大官不算什麼,但對他們身心障礙者而言,可是救命錢,政府哪是苦民所苦,根本是「用心計較」。

縣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指出,如果身障婦女沒有負擔娘家父母的撫養責任,或是沒有接受娘家父母的資助者,可以向他們提出申覆,他們複審通過後,將追溯到1月開始補助。

歷年來皆領今年被除名

投訴的身障婦女指出,她歷年來都有領到身障者生活補助,可是今年她卻因為娘家父母親的財產和薪資所得納入計算,讓她領不到,據她了解,有很多身障者也因此領不到,也有身障婦女找不到工作,還要養小孩,卻又少了這筆補助,讓生活雪上加霜。

得提拋棄娘家繼承證明

類似的個案同樣發生在社頭鄉長期洗腎的張月卿身上,她丈夫早已去世,她沒有謀生能力,唯一的女兒為弱智,家中生活全賴補助金,今年卻在無預警的情況下中斷補助,她透過里長才知道要拋棄繼承娘家的財產證明,這令她非常氣憤,她說,嫁出去的女兒,怎會貪圖娘家財產。

社會處:可提出申覆

社會處身障科表示,這是中央政策,他們只是執行單位,不過,現在有彈性空間,只要身障婦女提出申覆,他們派員調查,如果個案確實沒有娘家的經濟資助或個案不需負擔娘家的生計,他們將通過申覆案,讓個案重新取得補助的資格,視情況補助1個月3000至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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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在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方面,考量現代家庭型態變遷,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兄弟姊妹間的家庭資源少有共享,本次社會救助法修正也將家庭應計算人口排除兄弟姊妹不予計算,以免造成申請障礙。另考量單親家庭子女之未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義務之父或母,多已甚少往來,如在申請低收入戶時仍予列計,將影響個案獲得救助權利,因此將事實上未扶養單親家庭子女之父或母不予計算,使個案能獲得協助。
http://www.moi.gov.tw/chi/chi_policy_six/policy_six.aspx?type=welfare   內政部的網頁
另外,我不申請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每年申請),我申請國民年金身心障礙保證年金(一次申請,終身有效,4000)。重度以上的就可以馬上領了。
大家可以上網去問問、看看,會方便多了。國民年金相關問題是跟勞保局放在一起(網路上,找到勞保局就可以)。
補充
首頁 » 國民年金 » 給付業務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http://www.bli.gov.tw/sub.aspx?a=SZbMoi2JaoA%3d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ISyNjOm4g%3d
基本上只要在國民年金實施之前就已經領取殘障手冊(重度、極重度)者,都可以請領
試試看,詢問電話都很客氣(少見),不必再受公所的那些鳥氣
 

 我自己也有這樣的

 我自己也有這樣的遭遇,自從搬離台北市後就沒有再領到殘障生活津貼。台灣省社會局的理由是:離婚的身障者其財產是和父母合報(連個子都沒,那來的財產可以合併),若是娘家有財產超過多少額度,身障者本人就無法領到殘障生活津貼。
 問題是離婚就已經夠難的了,所謂的娘家根本不可能因為離婚為由來協助時,生活就真的十分困難,這是我這些年的幸苦寫照,沒有援助沒有補助,甚至連在中部找一份足以溫飽的工作皆難上加難。
 到底要如何為這份可以稍加減緩我們生活壓力的津貼努力爭取呢?,有那個體恤並願意為弱勢者出聲的人在那裡呢?我也在找誰可以讓我在台北市放戶籍,讓我可以領到生活津貼補助。

就算戶籍遷離開台北

就算戶籍遷離開台北市一天再遷回去,就需要經過三年過度時期還需要實際居住(他會不定時視察)才可以有補助。這是我自己的例子。
當初聽信台北縣新店居住地里長說北縣也有補助,把戶籍遷過來之後才發現還需要中低收入資格才可以(台北市就不用中低收入資格),我當時收入超過而被拒絕補助,之後立即遷回台北就得到這樣的答覆。

我自己也有這樣的遭

我自己也有這樣的遭遇,之前戶口未設籍台中縣的時候一直都有發放.直到我把戶籍遷至臺中縣之後就被百般刁難了我還需養育兩個孩子自從遷到台中縣後就沒有再領到殘障生活津貼。里幹事理由是:離婚的身障者其財產是和父母合報,若是娘家有財產超過多少額度,身障者本人就無法領到殘障生活津貼。
 問題是離婚就已經夠難的了,所謂的娘家根本不可能因為離婚為由來協助時,生活就真的十分困難,沒有援助沒有補助,甚至連在找一份足以溫飽的工作皆難上加難。
 到底要如何為這份可以稍加減緩我們生活壓力的津貼努力爭取呢?,有那個體恤並願意為弱勢者出聲的人在那裡.......這些問要到哪裡找解答阿?有誰能為我們伸張正義呢?難道現在的法規改了嗎?不准給身障擁有這些福利?我該如何?今回應的不是解決辦法.是我有同樣問題不知道哪發表?所以我很抱歉借這個管道留言

上面我漏了說。 申請~

上面我漏了說。
申請~~中低收入殘障津貼~~,每年都要從新申請,每年都要檢附父母的除戶證明(已過世,可能這樣才沒有所謂繼承、財產問題),我也提出除戶證明第一年提出之後就應該可以了,為什麼要每年檢附?? 難道已經過往的父母有一天會活過來??
就是很制式的回答~~這是規定。
台北市的項目是~~~殘障生活津貼,跟台北縣的~~~中低收入殘障津貼~~~,名目不一樣。
我現在申請~~低收入戶津貼~~,已經兩個月了還沒下文,按規定45天 就要結案的。
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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