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受損 身障者有「法」申訴
中國時報【喬慧玲/台北報導】
輕度肢體障礙的小王報考民間公司清潔員,雇主以他行動不便拒絕其應考,不甘權益受損的他,卻不知向誰申訴。北市社會局草擬「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日後障礙者在求職、使用公共活動空間等自覺未獲公平對待,皆可向市府申請協調,捍衛本身權益。
國內硬體環境無障礙觀念雖漸普及,但在「軟體」部分,身心障礙者遭受不平等待遇仍屢見不鮮,尤其在就業、就學、應試等領域最明顯。社會局身障科表示,以往障礙者如遇有受歧視等自認權益受損情事,可向市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組成小組根據相關作業要點辦理。不過,「申訴」一詞含有行政處分的意義,與母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使用的「協調」字眼,法律強弱效果不同,易造成民眾誤解或混淆,社會局此次也進行文字修正。
據協調處理辦法草案,當事人可透過書面或言詞申請協調,身保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請書次日起30天內召開協調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以1次為限。協調會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若有一方未到場,應再行召開。第二次協調會如有一方再未到場,仍應作成會議結論。此外,協調會議召開後應於15天內作成協調紀錄,一旦案件經作成紀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社會局表示,協調結果雖不具法律強制性,但在社會觀感、輿論壓力下,仍對有疏失的一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該辦法俟經法規會討論後,送市政會議通過即可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