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淡水殼牌倉庫

看到「淡水殼牌倉庫」古蹟的修葺工程如此的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法令規定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條文施作符合無障礙設施設備之環境,真是令人噴飯、吐血!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再按內政部公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修正條文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之D類休閒、文教類D-2第1目、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應於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空間等為必須設置一處之設施規定。
又「淡水殼牌倉庫」為擁有上百年歷史的縣定古蹟,經台北縣政府文化局發包規劃設計仿古蹟整修及多年的修復整建工程,卻未考量全人使用的「通用設計」原則,新設的步道鋪面及高低差門檻已對行動不便者造成新的障礙環境。
《行無礙協會》向來以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為宗旨,並於淡水設立無障礙服務中心作在地無障礙生活的積極推廣活動給予掌聲,對於「淡水殼牌倉庫」園區的修葺古蹟有關無障礙設施設備部分寄予厚望,但是,經現場實地勘察發現並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法令規定及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施作及設計,讓人失望與憤怒官僚體系的故步自封,承辦官員的顢頇無能、誤解法令!及承包該工程設計顧問公司的專業無知、傲慢對待,合流於官員的沆瀣一氣作為!連按圖施工都會搞錯。
由此「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葺工程從規劃、設計、民間團體(台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淡水文化基金會、淡水社區大學)參與建言一再反應應有無障礙施作,到發包迄今將驗收工程,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卻不予重視、輕忽,吾人認為應施於「連坐法」懲處主辦的承辦官員及擁有決定權的主管長官以敬效尤。
從此案件可見官員的藐視法令規定,民間團體及身障者將向監察院舉發,否則有樣學樣,沒樣自己想的情形一再發生。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人口(11%,240萬人),加上身障人口(4.6%,105.6萬人)數,我們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及「通用設計原則」準備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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