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裡曬太陽的人權

【聯合報/黑白集】2007.04.10 02:53 am

昨日本報有一則新聞,報導一位腦性麻痺兒的父親,為坐輪椅的女兒爭取進入公園的權利,花了六年時間和高雄縣府「纏鬥」,才得以使公園入口的欄杆障礙物拆除。

一個身障女子坐在公園裡享受和煦春日的平凡幸福,竟然是老父花了六年時間熟讀法令、四處陳情,才爭取得來的。這個故事令人感動於父女之情,也令人心酸於殘障者的境遇,卻令人憤慨台灣的人權水準。

台灣的政治新聞每天都很熱鬧,但這種喧譁好像和老百姓的實際生活品質無關。立法院裡的殘障福利法於一九九○年就已通過,但從政府主管的公共設施開始,「無障礙空間」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空想。一位殘障者的家屬靠著自修憲法而產生了公民的「權利意識」,但六年中受到公務人員的顢頇對待仍使他挫折不已。這種場景如果發生在一個不文明社會,或許不足為奇,但當今政府不是號稱「人權治國」嗎?

台灣社會的不正義處正在於此。例如總統府裡設個委員會可以冠名「人權」,但平等享用公共設施的權利卻不及於殘障者。政黨推動公投等政治活動可以標榜「公民權利」,但小市民依法尋求保障卻處處碰壁。政府高官談起台灣的民主改革皆頭頭是道,但對弱勢老百姓而言,拆掉公園障礙物的這一步「改革」,竟是有人六年告官的不屈不撓始能換得!

「民主」和「人權」不該只是政客的演講詞,老百姓要的是能夠在日常生活裡用得上的民主和人權。

【2007/04/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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