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障團體訴求,政府

視障團體訴求,政府善意回應 發言人室 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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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障按摩業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於97年10月31日公布之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等規定,特於11月21日舉行「大法官破我飯碗、視障者馬上沒工作」大遊行,派代表向行政院及相關部會陳情,並由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教育部及內政部官員接見。  視障按摩工會及視障團體之訴求重點,包括將洽請立法委員連署依法聲請解釋憲法以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外,另要求行政院立即成立跨部會之視障按摩工作權益保障因應小組。針對相關團體有關行政部門之訴求,政府部門立即釋出善意之回應,將於一周內陳報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因應小組。政府各相關部會也承諾將積極因應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對視障者之衝擊,研擬各項就業保障、職業訓練、生活重建、社會救助及職業重建等各項措施,一方面提升視障按摩業者之競爭力,另一方面加強協助視障者多元就業,以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與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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