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建立與交通相關的資訊內容
95年12月21日修訂
96年1月1日實施
一、為身心障礙者便於台北市從事各項活動之停車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於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優惠,惟囿於公共停車資源有限及基於使用者付費暨權利與義務之對等原則須查核相關證件,以杜絕冒用偽造之情事,特定本查核作業規定。
二、適用地點: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轄管之路邊(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路外(含立體、地下、橋下、平面)停車場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騎乘機車,辦理優惠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將機車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補繳費通知單記載之補繳期限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3證須同1人)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另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公司負責人騎乘公司車,須檢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供查核是否為負責人本人。
(二)身心障礙者將機車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時,依一般機車進場程序按鈕取票進場,出場時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3證須同1人)正本至該場管理室辦理優惠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予以停車當次(含跨日停車)前4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ㄧ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三)身心障礙者將機車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3證須同1人)正本,洽本處停車場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身心障礙者車籍登記為其本人所有之機車,且自行騎乘者,可憑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3證須同1人)正本,申辦半價優惠月票,且同ㄧ停車場每人限申辦ㄧ張月票。(本處提供身心障礙者提早2日至各路外停車場購買半價優惠月票,例如:原訂每月25日開始出售停車場之月票,身心障礙者於23日即可向各停車場申購,免除身心障礙者排隊購買月票之困擾,且均可購得月票)。
(五)身心障礙者因證件不齊、不符者或證件超過有效期限,不予優惠;並應依規定補繳停車費。如逾繳費期限者,依規定進行催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催繳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如逾催繳通知單期限者,依規定進行追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追繳通知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繳納300元罰款。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騎乘他人機車時,辦理優惠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將機車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開單當日身心障礙者本人需騎乘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以上證件須同1人)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
(二)身心障礙者將機車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時,依一般機車進場程序按鈕取票進場,出場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需騎乘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以上證件須同1人)及行車執照正本至該場管理室辦理優惠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予以停車當日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以後半價收費,同ㄧ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當日以外之停車時間或同ㄧ停車場停車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繳費。
(三)身心障礙者將機車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身心障礙者本人需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以上證件須同1人)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停車場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停車優惠僅以離場當日為限,當日以外之停車時間,應依停車時數繳費。(如逾繳費期限者,依規定進行催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催繳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如逾催繳通知單期限者,依規定進行追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追繳通知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繳納300元罰款)。
(五)身心障礙者騎乘之他人機車,僅以登記個人名義之機車為限,非個人所有之機車不予優惠。
五、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騎乘機車,由家屬或必要陪伴人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時,辦理優惠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載送身心障礙者機車停放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載送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停車補繳費通知單開單次日起2日內,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上)、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
(二)載送身心障礙者機車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計時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依一般機車進場程序按鈕取票進場,出場時騎乘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上),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至該場管理室辦理優惠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予以停車當次前4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ㄧ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三)載送身心障礙者機車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載送者應騎乘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上),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洽該停車場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載送身心障礙者辦理停車優惠時,因就醫無法將身心障礙者載至停車場當場確認之特殊情形,除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外,應出示與繳費通知單同ㄧ行政區之就醫證明(如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證明、復健醫療卡等)經現場管理人員確認無誤,得依本規定辦理停車優惠。
(五)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騎乘機車須由家屬載送,可憑身心障礙手冊、同ㄧ戶籍內親屬之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與戶口名簿申辦ㄧ張身心障礙者半價優惠月票(限設籍臺北縣及臺北市居民且與身心障礙者同1戶籍之家屬),且同ㄧ停車場每人限申辦ㄧ張月票。(本處提供身心障礙者提早2日至各路外停車場購買半價優惠月票,例如:原訂每月25日開始出售停車場之月票,身心障礙者於23日即可向各停車場申購,免除身心障礙者排隊購買月票之困擾,且均可購得月票)。
(六)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騎乘機車停放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應於停車補繳費通知單開單次日起2日內,騎乘與行車執照相同之機車(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上)、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如逾繳費期限者,依規定進行催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催繳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如逾催繳通知單期限者,依規定進行追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追繳通知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繳納300元罰款。)
(七)載送身心障礙者之機車,僅以自用機車為限,非個人自用機車不予優惠。
六、夫妻均為身心障礙者且雙方均有機車駕照,騎乘之機車為夫妻一方時,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提供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正本,所持之行車執照非一方所有時,必須再出示另一方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夫妻證明文件,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優惠停車手續。
七、身心障礙者騎乘加裝輔助輪之特製機車,不開立繳費通知單。
八、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自行填寫申請表(如有不便時可請管理員代填),並請索取收執聯,且保留3個月,以為日後憑據。如以郵寄方式辦理,本處不予受理。
九、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所規範以1人1車為限,其餘機車停車應依規定繳費。
十、本查核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95年12月21日修訂
96年1月1日實施
一、為身心障礙者便於臺北市從事各項活動之停車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於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優惠,惟囿於公共停車資源有限及基於使用者付費暨權利與義務之對等原則須查核相關證件,以杜絕冒用偽造之情事,特定本查核作業規定。
二、適用地點: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轄管之路邊(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不含限時專用停車位及裝卸貨專用停車位)、路外(含立體、地下、橋下、平面)停車場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車輛,辦理優惠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補繳費通知單記載之補繳期限內,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另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公司負責人駕駛公司車輛,須檢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俾供查核是否為負責人本人。
(二)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時,依一般車輛進場程序按鈕取票進場,出場時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至該場管理室辦理優惠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予以停車當次(含跨日停車)前4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ㄧ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三)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持經身心障礙者簽章之專用車牌照片)、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洽本處停車場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身心障礙者車籍登記為其本人所有之車輛,且自行駕駛車輛者,可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牌簽章照片)、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申辦半價優惠月票,且同ㄧ停車場每人限申辦ㄧ張月票。(本處提供身心障礙者提早2日至各路外停車場購買半價優惠月票,例如:原訂每月25日開始出售停車場之月票,身心障礙者可於23日起可向各停車場申購,免除身心障礙者排隊購買月票之困擾,且均可購得月票)。
(五)身心障礙者因證件不齊、不符者或證件超過有效期限,不予優惠;並應依規定補繳停車費。(如逾繳費期限者,依規定進行催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催繳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如逾催繳通知單期限者,依規定進行追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追繳通知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繳納300元罰款。)
(六)以開計程車為業之身心障礙者(以本人所有之個人計程車、自備車輛靠行車為限)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本人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正本(含自備車輛靠行相關證明文件),得以辦理優惠停車。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他人車輛時,辦理優惠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開單當日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以上證件須同1人)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
(二)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時,依一般車輛進場程序按鈕取票進場,出場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需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以上證件須同1人)及行車執照正本,至該場管理室辦理優惠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予以停車當次前4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ㄧ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停車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三)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身心障礙者本人需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以上證件須同1人)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停車場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停車優惠僅以離場當日為限,當日以外之停車時間,應依停車時數繳費。(如逾繳費期限者,依規定進行催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催繳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如逾催繳通知單期限者,依規定進行追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追繳通知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繳納300元罰款。)
(五)身心障礙者駕駛之他人車輛,僅以自用車為限,營業車及非自然人所有之車輛不予優惠。
(六)同ㄧ戶籍內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僅申請1張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其中非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上登記之姓名者,比照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他人車輛時,辦理身心障礙停車優惠手續。
五、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由家屬或必要陪伴人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時,辦理優惠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載送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停車補繳費通知單開單日起3日內,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內)、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須同1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
(二)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時,依一般車輛進場程序按鈕取票進場,出場時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內),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須同1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至該場管理室辦理優惠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予以停車當次前4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ㄧ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三)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載送者應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內),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須同1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洽該停車場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有下列情形者,除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外,增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得辦理停車優惠或購買半價優惠月票。
1.個人計程車或自備車輛靠行者,且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為同ㄧ戶籍內之家屬。
2.同ㄧ戶籍內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與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同1人)。
(五)載送身心障礙者辦理停車優惠時,因就醫無法將身心障礙者載至停車場當場確認之特殊情形,除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須同1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外,應出示與繳費通知單同ㄧ行政區之就醫證明(如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證明、復健醫療卡等)經現場管理人員確認無誤,得依本規定辦理停車優惠。
(六)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車須由家屬載送,可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同ㄧ戶籍內親屬之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與戶口名簿申辦1張身心障礙者半價優惠月票,且同ㄧ停車場每人限申辦1張月票(身心障礙者半價月票限設籍臺北縣及臺北市居民且與身心障礙者同1戶籍之家屬)。(本處提供身心障礙者提早2日至各路外停車場購買半價優惠月票,例如:原訂每月25日開始出售停車場之月票,身心障礙者於23日起可向各停車場申購,免除身心障礙者排隊購買月票之困擾,且均可購得月票,惟依據載送身心障礙者旅次得享有停車優惠之精神,購買優惠月票時身心障礙者須到場認定優惠資格)。
(七)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應於停車補繳費通知單開單日起3日內,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內)、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須同1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如逾繳費期限者,依規定進行催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催繳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如逾催繳通知單期限者,依規定進行追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追繳通知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繳納300元罰款。)
(八)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非自然人所有之車輛不予優惠,但符合本點第(四)款第1目者除外。
六、夫妻均為身心障礙者且雙方均有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為夫妻一方所有時,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提供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正本,所持之行車執照非一方所有時,必須再出示另一方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夫妻證明文件,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優惠停車手續。
七、臺北市監理處登記在案之特製車輛(小車共1,026部),將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正本及行車執照影本置放擋風玻璃前明顯處,經本處管理員核對符合資格者,不開立繳費通知單。
八、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本處不開立繳費通知單。
九、依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自行填寫申請表(如有不便時可請管理員代填),並請索取收執聯,且保留3個月以為憑據。如以郵寄方式辦理,本處不予受理。
十、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所規範以1人1車為限,其餘車輛停車應依規定繳費。
十一、身心障礙者不得將證件借予他人使用,如發現確有借與他人冒用之情事,須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通知社政主管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並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且依規定繳交停車費。
十二、本查核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序號/組別/ 組 名 / ﹝場組位置地址﹞ /場組電話
1 1-2 百齡高中地下停車場 士林區承德路四段175號前B1 2882-3992
2 1-3 前港公園地下停車場 士林區前港街45號B1 2881-7033
3 1-4 士林臨時市場平面停車場 士林區承德路四段基河路口 8861-4097
4 1-5 大豐公園地下停車場 北投區大興街145號B1 2892-1209
5 1-6 文昌國小地下停車場 士林區文林路615巷20號B1 2838-5519
6 1-7 振興公園地下停車場 北投區天母西路112號B1 2823-0804
7 2-1 社園立體機械停車場 士林區延平北路六段180號 8811-3054
8 2-3 揚雅立體機械停車場 大同區大龍街136號 2599-6617
9 2-4 成淵高中地下停車場 大同區承德路二段235號之1 B1 2552-0589
10 2-5 大稻埕公園地下停車場 大同區歸綏街243號B1 2549-1705
11 2-6 朝陽公園地下停車場 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68號B1 2555-7351
12 2-7 建成國中地下停車場 大同區長安西路37號之1 B1 2559-6615
13 2-8 塔城公園地下停車場 大同區塔城街11號B1 2559-0032
14 2-10 市民大道(塔城段)地下停車場 大同區環河北路至塔城街間B1 2550-5079
15 2-11 洛陽立體停車場 萬華區昆明街28巷旁 2381-2484
16 3-1 成德立體機械停車場 南港區成福路1號 2782-8755
17 3-2 興中立體停車場 南港區興中路44巷1號 2783-2912
18 3-3 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內湖區東湖路115號之1 B1 2630-6731
19 3-4 南湖高中地下停車場 內湖區康寧路三段200號B2 2633-2563
20 3-5 西湖路邊停車場 內湖區港墘路221巷2號 8751-1380
21 3-6 麗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內湖區金湖路363巷8號B1 2634-7554
22 3-7 濱江國中地下停車場 中山區樂群2路266巷1號B2 8502-0660
23 4-1 新生公園路邊停車場 中山區新生北路三段42號前 2585-9525
24 4-2 錦州街路邊停車場 中山區新生北路二段137號前 2562-8509
25 4-3 永盛公園地下停車場 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93巷30號B1 2581-5531
26 4-4 中安公園地下機械停車場 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65巷2弄46號 2542-2095
27 4-5 林森公園地下停車場 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35號B1 2521-1965
28 4-6 新北(二)停車場 中山區新生北路一段35號前 2531-4308
29 4-7 濱江果菜批發市場地下停車場 中山區民族東路336號B3 2507-9852
30 4-8 建北(一)停車場 中山區建國北路(民權東路至農安街間) 2517-1042
31 4-9 建北(二)停車場 中山區建國北路(南京東路至長春路間) 2506-1653
32 4-11 建北(三)停車場 中山區建國北路長安東路口 2507-9116
33 4-12 進安公園地下停車場 中山區八德路二段158號B1 2777-2357
34 4-13 民有市場地下停車場 松山區民權東路3段140巷15號B1 8712-5731
35 5-1 民權公園地下停車場 松山區民權東路四段180號B1 2765-5004
36 5-2 民生社區地下停車場 松山區民生東路五段163號之1 B1 2753-1841
37 5-3 民生立體停車場 松山區民生東路五段84號 2760-8303
38 5-4 健康國小地下停車場 松山區延壽街168號B1 2528-3802
39 5-5 西松高中地下停車場 松山區健康路325巷19弄1號B1 2528-4554
40 5-6 中崙高中地下停車場 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1號B2 2528-4969
41 5-7 北寧路地下停車場 松山區八德路三段25號B1 2570-2649
42 5-8 光復立體機械停車場 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7巷9號 2769-3414
43 5-9 八德立體機械停車場 松山區八德路四段568號 2765-6886
44 5-10 中坡公園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中坡北路57號B1 2760-6275
45 5-11 松山高中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56號B1 2768-5492
46 5-12 偶戲博物館地下停車場 松山區市民大道五段99號B1 2528-6483
47 6-2 峨嵋立體停車場 萬華區峨嵋街83號 2382-2854
48 6-3 中山堂地下停車場 中正區延平南路98-1號B1 2312-0612
49 6-5 萬板專案地下停車場 萬華區艋舺大道460號B1 2332-5968
50 6-6 雙園國中地下停車場 萬華區西園路二段320巷55弄3號B1 2301-6115
51 6-8 青年公園高爾夫球場地下停車場 萬華區國興路5號B1 2337-9616
52 6-9 青年公園棒球場地下停車場 萬華區青年路69號B1 2309-2133
53 6-11 古亭國中地下停車場 萬華區中華路二段606巷1號B1 2339-0684
54 6-12 艋舺公園地下停車場 萬華區西園路一段145號B1 2302-4002
55 7-1 市民大道(公中段)地下停車場 中正區市民大道(公園路至中山北路間)B1 2531-9599
56 7-1 市民大道(中林段)地下停車場 中正區市民大道(中山北路林森北路間)B1 2395-5514
57 7-1 市民大道(林金段)地下停車場 中正區市民大道(林森北路金山北路間)B1 2531-4533
58 7-4 附中公園地下停車場 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40巷11號B1 2701-4453
59 7-5 大安高工地下停車場 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66巷6弄12號B1 2702-7924
60 7-6 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 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號B1 2709-2940
61 7-7 建南(一)停車場 大安區建國南路(信義路.和平東路間) 2709-5574
62 7-8 龍門國中地下停車場 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69號B1 2739-8983
63 7-9 金華公園地下停車場 大安區金華街254巷1號B1 2357-8564
64 7-10 臺北花木批發市場地下停車場B1 文山區興隆路一段15號B1 2931-8160
65 7-11 景華公園地下停車場 文山區景華街55號B1 2930-2054
66 7-12 辛亥國小地下停車場 文山區辛亥路四段103號B1 2935-1372
67 8-1 市民大道(復敦段)停車場 大安區市民大道(復興南路.敦化南路間)B1 2721-1136
68 8-1 市民大道(敦延)停車場 大安區市民大道(敦化南路至延吉街間)B1 2577-4364
69 8-1 市民大道(延吉街段)停車場 大安區市民大道(延吉街兩側間)B1 2579-3244
70 8-2 瑠公圳路邊停車場 大安區市民大道(建國南路復興南間)B1 8772-1778
71 8-4 國父紀念館路邊停車場 信義區光復南路(中山公園平面停車場) 2723-4490
72 8-5 忠信公園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松仁路2號B1 2345-9578
73 8-6 府前廣場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松壽路1號B1 2723-6456
74 8-7 松壽公園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松智路75號B1 2723-7998
75 8-8 興雅國中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松德路200巷18號B1 2758-5499
76 8-9 信義廣場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1號B1 8780-0133
77 8-10 信義三張里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松平路81號B1 2758-9690
78 8-11 春光公園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666號B1 2726-8210
79 8-12 木柵動物園停車場 文山區新光路一段80-2號 2938-2697
資料更新:96.3.21 資料來源: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身心障礙者可憑四證辦理停車優惠,只要填寫:
1.姓名
2.手冊號碼
3.電詁
4.車號
優惠方式為前3小時免費
身心障礙者攜帶四證於出口柵欄前,請管理員協助辦理
優惠為前3小時免費
4證齊全時,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車子就可以不需至停車場辦理銷單嗎?
為何要使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已經3證齊全了,造成不便?
身心障礙者家裡沒車,無法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被載送者可否享有停車優惠?
身心障礙車主本身為公司負責人,其車輛卻登記於該公司名下,雖營利事業登記證和本人相同是否可購買身心障礙者半價優惠月票?另其公司有二部車以上車輛,是否均可購買優惠月票?
若身心障礙者選購時段(日、夜)月票,如逾規定時段出場,是否仍須依超越時段之4小時免費,4小時以後再以半價計費?
身心障礙者是否可以購買半價里民月票?若非里民則仍依一般月票半價購買月票嗎?
身心障礙者購買優惠(半價)月票,須留存何種證件,需4證加身分證嗎?需影印留場備查嗎?
月票必須讓身心障礙者優先承購,且不設限張數,以目前每個場幾乎滿場,月票供不應求情形下,勢必引起爭議與管理問題?
試問根據哪一條法令,辦理停車銷單時須檢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有放證件要開單,沒放證件不開單,會引起爭議?
身心障礙者使用他人車輛,銷單方式是否照常?如果被載送者,銷單方式是否照常?
身心障礙者是小孩子無法開車,不能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可否銷單?
身心障礙者於路邊停車辦理免費銷單,可否請至立體停車場或地下停車場銷單,以免影響管理員開單巡場時間?
身心障礙車位設於場外,場組如何控管?(如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峨嵋立體、青年公園高爾夫球場等)
每日以1次優惠4小時,收費系統無法辨識,每部車均需重頭審核,忙碌中不易查,會發生漏洞,造成民怨?
在台北火車站地下停車場停車時,有關收費方式如下:
1.需填寫申請單
a.姓名
b.身份證編號
c.電話/地址
d.車號
f.鑑定日期(寫這種的比較少)
2.攜帶四證(手冊,行照,駕照,專用証)查核
3.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目前是打八折
備註:進入停車場後,依殘障標示指示即可找到專用車位
資料更新:96.3.21
發布單位:臺北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6-02-22
為了照顧身心障礙朋友,停車管理處開放身心障礙朋友車籍登記為其本人所有之車輛,且自行駕駛車輛者,可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提前2日受理申辦半價優惠月票,惟同ㄧ停車場每人限申辦1張月票。(如原訂每月25日開始出售停車場之月票,身心障礙朋友於23日即可向各停車場申購,免除身心障礙者排隊購買月票之困擾,且均可購得月票)。
此外,停車管理處再一次提醒自 95年3月1日起身心障礙朋友在享受本市公有停車場(包括路邊及路外)停車優惠時,所需檢附之證件由目前之3證(身心障礙者手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改為須檢附4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者手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停車管理處呼籲尚未申辦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牌)者儘速向社會局(或監理處)辦理。
96.06.21 訂定「臺北市推動低底盤公車補貼作業要點」
1 一、依據本府核定「臺北市推動低底盤公車實施計畫」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低底盤公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車廂內前門至後門間地板皆為無階梯設計。車廂內後門至後車輪軸
間之走道皆為無階梯設計,座位下之階梯與走道地板不超過二十五
公分。
(二)無階梯之車內地板距地面於空車情況下不超過三十五公分。
(三)車門設有斜坡板,並設有一至二個無障礙輪椅座位。
(四)應配備公車動態資訊系統車機設備。
3 三、為提供民眾搭乘較高車價之低底盤公車服務,原應反映於票價中,惟
為避免造成民眾財務負擔,在不調漲票價情況下,得以「乘客補貼」
方式辦理,即以乘客減少之票價支出成本折算為公車業者之購車補貼
款。
乘客補貼由公車業者依本府公告路線申請汰換低底盤公車,本府予以
補貼每部車輛實際購車款之三成,並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上限。
4 四、本府為辦理年度乘客補貼計畫,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辦理,惟前
條補貼額度,則依每年臺北市議會通過本案預算數為準。
5 五、本府每年度公告路線期限內,公車業者應依公告事項檢送營運計畫及
購車計畫,含汰換車輛、資金來源,預購新車之廠牌、型式、年份、
馬力及內裝等資料,由本府交通局提送「臺北都會區市區及公路客運
路線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准後購車。
6 六、公車業者申請核准之路線及車輛,應於核准日起八個月內加入營運;
前述補貼之車輛於使用年限內除汰舊換新外,不得移轉至其他公車業
或他業使用,違反者,以使用年限八年折算未使用年限金額追繳之。
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營運,得於屆期二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准予延
長,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補貼款。
7 七、核准乘客補貼之低底盤公車,公車業者得於簽約後檢附購車實際車價
契約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一半補貼款,該車輛營運滿一個月後再
檢附發票影本申請撥付剩餘補貼款,經審核無誤後,核撥之;審核有
疑義者,應通知說明或補正。
契約或發票影本經發現有偽造情事者,未領之該項營運補助費不予核
撥,已申領者,追繳之;其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8 八、低底盤公車於使用年限屆齡二個月前完成四級車輛保養,得檢附相關
資料申請延長使用年限至十二年。
9 九、主事務所未設籍臺北市之公車業,汰換購置低底盤車輛參加聯營公車
路線車輛者,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10 十、本要點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彙整表
更新日期:96/10/18
http://sowf.moi.gov.tw/05/e1/e11-4-5.htm
1. 大都會汽車
15人+7輪椅
http://www.mtcbus.com.tw/
租車服務
http://www.mtcbus.com.tw/service_car.htm
這因為在台北市,所以至少要有5位以上設籍北市中重度身障者才能搭(要給手冊影本)
2.國光客運
http://www.kingbus.com.tw/
23人+5輪椅
http://www.kingbus.com.tw/bulletincontent.php?bull_num=26&page=5
035-246205李小姐
平日7-8仟(另加一成司機費)
3一山租車/大復康
電話02-86635045
傳真02-89351070
3.九泰遊覽車
36人+4輪椅
電話02-27358311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290號1樓
外縣市12000+過路200+司機1500
預約訂車接送服務:(服務範圍:限淡水鎮境內)
預約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15時,當日用車前2小時來電預約(六,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預約專線:0921-919328黃先生
服務對象:
一,領身障手冊者,不限戶籍,肢障中度以上以及全盲者,多重障礙者,以上搭車憑手冊
二,重大傷病以致暫時不良於行者。(需持有醫生證明)
三,行動不良,需使用助行器之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