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三十一日電2008/01/31 19:41:40 )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預計二月底發布實施。修法增列新建的量販店、便利商店、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補習班及課後托育中心等建物,若未依照條文設計無障礙設施,將無法領到建造及使用執照。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相關條文,擴大公共建築物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的適用範圍,以適應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落實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新法預計二月底發布實施。
內政部指出,過去條文對無障礙環境僅作原則性規範,造成設施規格不一,無法符合身障者需求,這次新修正的條文則作細部規範,像是無障礙設施的位置、數量、顏色、尺寸等,還考量台灣人民的生活習性,包括身高、常用輪椅尺寸,用明確圖例放在說明項中,讓建物設計者可以有所遵循。
內政部官員說,這次修法還增列新建的量販店、便利商店、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補習班及課後托育中心等用途建築物,必須依法要求設計無障礙設施;在便利商店部分,修正後的條文就要求設置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及室內出入口等無障礙設施。
另外,這次修法還要求除了便利商店及五樓以下的住宅外,「新建公共建築物都必須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
官員並表示,現行法規僅規定公共建物每一建造執照至少須設置一處無障礙設施,但實施後發現學校各個大樓屬於一張建照,但無障礙設施卻嚴重不足的窘境,為了改善這個問題,這次修法就修正為「每一建造執照的每幢建築物至少必須設置一處無障礙設施」,以符合行動不便者的活動需求。
官員說,如果新建建物沒有遵守新修正的法規設計,就無法獲得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有變更使用的建物,也得按修法的設計,不然也會領不到變更使用執照。 97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