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耳朵、指甲,生病、生活很不方便

阿里's 的頭像

CRPD第四條一般義務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第一子目規定:通用設計的貨物、服務、設備和設施,以便於僅需作微幅的調整和最低的費用即可滿足身心障礙者的特定需要,並提倡在擬訂標準和通則時考慮通用設計。

    聯合國於2007年3月大會中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為CRPD,計有50條文,內容含括身心障礙者各種權力面向:教育、就業、所得維持、居住、社區融合、參與、無障礙環境、政治參與、公民權益等。

    臺灣雖非聯合國的會員國成員,然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臺灣尚未簽CRPD公約)是全世界的國家確立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地位與會員國家的政府責任與義務之公約。

第四條:一般義務

一、締約各國承諾確保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受到任何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為此,締約各國承諾:

(一)制定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施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

(二)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立法,以修訂或廢除構成對身心障礙者歧視的現行法律、條例、習俗和做法。

(三)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考慮保護和促進身心障礙者的人權。

(四)不實施任何與本公約不符的行為或做法,確保公共當局和機構的行為符合本公約的規定。

(五)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私營企業對於身心障礙的歧視。

(六)著手進行或促進以下方面的研究、開發、提供和使用:

1)通用設計的貨物、服務、設備和設施,以便於僅需作微幅的調整和最低的費用即可滿足身心障礙者的特定需要,並提倡在擬訂標準和通則時考慮通用設計。

(2)適合身心障礙者的新技術,包括資訊和通信技術、助行器、用具、輔助技術,優先考慮費用低廉的技術。

(七)向身心障礙者提供無障礙的資訊,介紹助行器、用具、輔助技術,包括新技術,並介紹其他形式的援助、援助服務和設施。

(八)促進培訓協助身心障礙者的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使他們瞭解本公約確認的權利,以便更好地提供這些權利所保障的協助和服務。

    2014年1月底春節期間身體不適去高醫急診確診得了“A型流行性感冒”症狀有發燒、咳嗽、濃鼻涕、氣喘、全身肌肉酸痛無力等跡象,當夜看診後我立即去醫療器材店訊問購買「口罩」,連問了兩家都說沒有「上下拉耳式口罩」產品,心裡實在很著急又無奈。

    1974年被燒傷後兩邊耳朵全隱沒消失,所以無法使用一般設計為「兩邊拉耳式口罩」產品,一個三-五元,我僅能勉強的使用某家(批發商)設計的單一產品N95型「上下拉耳式口罩」,一個十八元,但是,市面上一般商店、醫療器材店卻沒賣這一型產品銷售!讓我身心很痛苦、無助、愧疚不已,沒得選擇或隨意購買口罩,也因此又多傳染給數位家人及親屬得病。

    再說N95型「上下拉耳式口罩」對我而言也不是最好的產品設計,因為上方鬆緊帶會從後腦勺向下慢慢滑下拉在頸背上造成呼吸不適、不順暢或套不牢的情勢,這狀況似有戴口罩等於沒戴口罩的情形,這就是欠缺CRPD強調通用設計的貨物、服務、設備和設施,以便於僅需作微幅的調整和最低的費用即可滿足身心障礙者的特定需要。

    還有政府在提倡、擬訂標準和通則時考慮通用設計方面,我也是多樣產品受害者之一,因少了十指指甲,在生活、工作、科技商品、飲食、用餐、做家事等很難獨立生活及操作使用,如光滑的平面上無法撿拾、取物、刮取,很難拿針線、拾起硬幣、翻開薄紙(道林紙字典)、點小字幕手機、撕裂拔起黏膠膠袋、膠台及斷裂後重新開頭、掀開平滑的PE袋口、扯開塑膠袋(尤其未使用過的)、拉起易開罐瓶口、撕裂薄膜封口(如養樂多、礦泉水有封口膠膜)、剝蝦子殼、去魚鰓、去蛋殼、剝皮柚子、剝皮柳丁等輔具設計可行;全不方便當下需要指甲立即發揮精微細緻動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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