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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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就業安定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收入。
二 由就業安定基金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職業訓練。
二 補助或辦理視覺障礙者就業服務及安置。
三 辦理視覺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 補助設立及經營視覺障礙者示範按摩中心 (院) 。
五 其他推行視覺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六 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 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4 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