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VS, 20身心障礙者權益變革的省思
30年南柯一夢非夢事。一九八一年(民70年)為聯合國「國際殘障年」,台灣為了因應聯合國公告之「國際殘障年」,趕在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3028號令制定公布「殘障福利法」全文26條。
原條文內容概以宣示性、象徵性、機構化、櫥窗化,透過補助性的措施與消極施政服務,從中央到地方都缺乏社工專業人力、有限的年度預算經費、無調查服務需求量統計...,與權責規劃全落在單一社政主管機關的定位,亦看不出在政策上有比較積極的計畫、願景與內容,再深入檢視各條文精神要旨,套一句俗話說:食之無味,棄之可惜。
回顧初期十年官方的「自我感覺良好」態度,逼使人民再也無法忍受公僕的作為,進而催化有志之士上街頭抗議,爭取人權,倡議修法,保障權益。(第一次修正)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0424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1條;(第二次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4056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第三次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9781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75條(原名稱:殘障福利法)。
20年殘障聯盟的合縱連橫,全力以赴鞭策爭取。名稱從「殘障福利法」,進化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次修正)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01190號令修正公布第65條條文;(第五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24680號令修正公布第2、3、6、7、9、11、16、19、20、36?42、47、49、50、51、58、60、67條條文;(第六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210號令修正公布第26、62條條文;並增訂第64-1條條文;(第七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621號令增訂公布第51-1、65-1條條文;(第八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33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09條;除第38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5?7、13?15、18、26、50、51、56、58、59、71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其餘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九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92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官民合力,追求保障,符合世界潮流,簽署聯合國公約。名稱再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演化提升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仍不圓滿。(第十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521號令修正公布第80、81、107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主管機關跨部會局處,全面化發展福利服務。本法第一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與運動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過去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則福利全拿的年代即將過去,代之而起的是依身障者個別化、適切性的評估需求服務提供服務使用者。面對官方版與民間對話設計中的ICF制度,是否會產生水土不服,或甚至於夭折停擺,尚待時間的考驗辯證與資源的分配輸送,亦面臨身心障礙者及親屬等服務使用者的挑戰要求,與衝擊第一線專業人員的服務關係,因為改革總是會有陣痛,陣痛就會有抗拒,抗拒就有不滿情緒,如何因應這些即將變革的福利變局應是人人有責,亦非政府、團體、機構、學者、專家、各專業從業人員、治療師、服務使用者等自行定調於一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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