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觀光旅館需在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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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條文。明年起,「一般觀光旅館」必須在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
內政部營建署專員盧昭宏下午在內政部部務會報後指出,為了推動無障礙旅遊環境所需,部務會報修正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盧昭宏指出,現行規定中,國際觀光旅館應在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公用廁所浴室等地方設無障礙設施,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今天通過的修正條文則把「一般觀光旅館」也納入規範範圍。
盧昭宏進一步解釋,營建署認定的「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3類。除了一般旅館外,其他2類都要設無障礙設施。他也說,修正條文也規定,加油站或加氣站的廁所應設無障礙設施;今天通過的條文,預計明年開始實施,讓業者有緩衝期。(2009/07/31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報導)

看到這樣的消息通常都只能夠高興一秒鐘,就是乍看標題的那一秒。

仔細一瞧,只有做公共建築部分,也就是說並不一定會有無障礙房間,房間內也不一定會有無障礙廁所與衛浴設備,按這樣的施做,結果還是停留在「觀光」的層面,只能看不能用啊!難道身障者住進旅館飯店之後還只能去使用公共廁所?還要像在野外露營一樣乾洗澡?

這樣的修法太虛偽!!